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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制定背景随着电动自行车以其价廉、方便、快捷的特点成为方便市民出行的交通工具,其保有量迅速增大,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连年攀升,特别是在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违标车”)无法注册登记难以纳入有效管理,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因此,为切实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市公安局计划按照“清理存量、停止增量、先行纳入、逐步规范”的原则,对在用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居民个人违标车实施二年过渡期的临时备案登记制度,核发临时号牌,加强对居民个人自用违标车的规范管理,最终实现对该类车辆的有效管控和取缔。二、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三)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三、主要内容解读(一)符合标准电动自行车实施注册登记,推行“带牌销售”方式,同时鼓励购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产品。(二)在用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实施二年过渡期的临时备案登记制度,参照《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实施“一人一车”办理临时备案登记,核发临时通行牌证。临时牌证只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有效,过渡期满临时牌证自动失效。鼓励“违标车”车辆所有人购买车辆保险,保障自身和他人权益。(三)设定三个月(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的“违标车”临时备案登记期限,明确了办理时限和登记条件;逾期未申请的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四)公安交警部门将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对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五)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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