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工程项目规划控制用地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2日 政策文号:汕府〔2010〕8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2010〕88号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工程是厦深铁路引入汕头火车站的配套工程,是我市连接珠三角、长三角、海西经济区等经济发达地区的铁路通道,其建成后将对提高汕头对外的运输能力,方便人民群众的出行,促进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提升汕头区域中心城市的地位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该工程项目规划用地的预留,打击抢搭建现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一、工程项目在我市境内全长11.5公里,沿既有的广梅汕铁路两侧规划建设,线路经龙湖区鸥汀、龙津、新津三个街道,在建设单位未依据红线图设立标志前,将从既有的广梅汕铁路东、西两侧预留50米予以控制。二、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未经依法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规划控制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新建、扩建各种管线和开挖鱼塘等活动。三、规划控制区所在地龙湖区人民政府及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共同负起责任,加强监管,并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全局观念,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四、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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