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级人才住房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起草背景和主要依据有哪些?2020年以来,汕头市委、市政府实施第一轮引进博(硕)士三年行动计划,3年共引进到岗博士604名、硕士3840名。2023年启动实施新一轮引进博(硕)士三年行动计划,计划从2023年至2025年用三年时间,支持企业、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重点领域引进博士360名、硕士1800名。随着我市引进人才力度的加大,为优化人才服务保障,解决人才安居后顾之忧,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23〕5号),制定出台《汕头市市级人才住房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办法》共分五章二十八条:第一章共四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分工等。第二章共六条,明确了市级人才住房筹建的来源、配建房源选取、配建补差的方法等。第三章共八条,明确了市级人才住房供应范围、申请分配程序、分配标准及租金标准等。第四章共七条,明确了退出情形、监管措施及要求等。第五章共三条,明确了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界定、参照执行范围、生效日期等。(一)关于适用范围。按行政区划,明确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城市更新(含“三旧”改造等)项目中配建的人才住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移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管理的人才住房适用《办法》。中心城区范围内由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建设筹集的人才住房,由其负责管理运营,不纳入市级人才住房管理。区级人才住房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二)关于人才住房筹建。一是明确市级人才住房来源,规定除集中新建外,还包括新建商品房项目配建、城市更新(含“三旧”改造等)商品住房改造项目配建、购买商品住房作为人才住房、政府存量房盘活等。二是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人才住房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建设模式包括存量用地建设、工(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用地建设、集体经营性土地建设等;并明确此类人才住房由市场主体自行管理,在优先保障本单位、本系统人才租赁需求的基础上,有剩余房源的,可纳入市级人才住房管理。三是明确新建商品房项目及城市更新(含“三旧”改造等)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人才住房应当实物配建,以及配建房源选取、配建补差的方法。(三)关于申请分配。一是明确市级人才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及条件,对象主要包括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A、B类高层次人才等群体。二是明确分配流程。人才或用人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提出申请,经部门会审后,按规定评分排序、公示后予以分配。三是明确分配标准及租金标准。A类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可安排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独套人才住房;每月房屋租金按1元/套计收。B类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可安排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其他人才原则上可安排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B类高层次人才及其他人才每月房屋租金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目前为2.34元/平方米)执行;已领取人才住房补助的,租金标准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60%确定。(四)关于退出管理。一是明确承租人出现不再符合准入条件、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本市等5种情形,承租人需主动申报并腾退人才住房。二是明确市人才住房管理机构发现承租人有闲置、欠租、转让、转租等情形的,可终止其租赁合同,无条件收回人才住房并追究违约责任;对拒不腾退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定期核查人才住房承租人资格情况,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市人才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三是明确主动退出人才住房的办理程序。三、《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办法》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6月11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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