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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操作办法》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制定背景和主要依据发展农村电商是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保居民就业的重要抓手,是促进乡村振兴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建设,规范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0﹞10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省人社厅《关于深入推进实施全省农村电商“一村一品”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操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主要内容《办法》一是明确补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二是明确补助条件。依据粤人社规﹝2020﹞23号文件规定的五个条件进行设置。三是明确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村与村联合共建服务站点的,原则上共建的村不超过3个,按照每个村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四是明确申请渠道。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五是明确相关材料和信息,根据粤人社规﹝2020﹞23号规定的“农村电商服务站(平台)补助”规定的5个条件,逐一进行细化。明确每项条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六是明确办理流程和资金来源。明确申请程序为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和拨付。明确资金来源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三、征求意见情况在制定文件的过程,我局征求了市财政局,各区县人社局和局各相关科室意见,同时,为确保政策可操作性,就有关条款征求了农村电商相关服务机构的意见,形成《汕头市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于12月1日至15日,在市人社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反映无修改意见。四、实施期限《办法》自2021年1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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