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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修订背景《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8年11月10日印发,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对科学指导我市“三旧”改造项目的建设,规范和完善我市“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提升我市“三旧”改造的建设水平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二、主要政策依据1.《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4.《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6.《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7.《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8.《广东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技术规范》9.《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1〕629号)10.《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JGJ39)12.《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粤府〔2021〕28号)13.《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汕府〔2024〕24号)14.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要求三、工作原则“三旧”改造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遵循应配尽配的原则,并与“三旧”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四、主要修改内容(一)明确“三旧”改造项目的配套用地要求进一步明确国有工业、物流仓储用地改造为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三旧”改造项目,应当提供配套用地,用于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他建设用地改造为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经营性用地的项目,不须划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二)明确“三旧”改造项目政府所有配套的建设移交提出“三旧”改造方案应明确“三旧”改造项目大小配套用地的用地主体、供地方式和移交方式。大配套用地移交土地储备部门;小配套用地按规定应无偿移交政府的,无偿划拨给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其他可协议出让给改造主体、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三旧”改造方案批准后,应同步编制协议出让方案、移交方案和划拨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同步实施供地。进一步明确“三旧”改造项目权属用地范围内除小配套用地外,根据各层次规划控制为道路广场、大型公园绿地、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设施(统称大配套),其用地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政府,并给予补偿。(三)对“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小配套)一览表进行补充完善此次修订结合历年来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三)“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小配套)一览表进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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