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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我市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试行)》,按照文件规定,该文件将于2021年7月31日到期,结合近两年来的节水工作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须对《汕头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试行)》重新修订,形成《汕头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现将文件修订内容解读如下:一、《汕头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第二条“汕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修改为“汕头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修改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理由:在试行期间,原表述“城市规划区”存在争议,“中心城区”更能准确表达该细则的实施范围。非中心城区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活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二、《汕头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第六条“(一)单位产品取水量应当符合《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14)”修改为“(一)单位产品取水量应当符合《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21)”;“(三)单体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按照《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和《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验收规范》(DB3702/T091-2006)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修改为“(三)单体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和《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50336-2018)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理由:《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21)已于2021年6月6日起实施,故以《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21)为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已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故以《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为准。《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50336-2018)已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故以《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50336-2018)为准。《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验收规范》(DB3702/T091-2006)不存在,故予以删除。三、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我局会市住建局初拟《汕头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初稿)》,向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征求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回24份意见建议,其中有意见建议1份(市发改局),无意见23份。市发改局建议将《汕头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第二条“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纳入主体工程的投资概算。”修改为“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纳入主体工程投资。”,因“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纳入主体工程投资”的说法比“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纳入主体工程的投资概算。”的说法更加规范,对该意见予以采纳。四、《汕头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修订完善后,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9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汕头市水务局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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