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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以及市政府《汕头市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2024年12月,市公安局印发了《汕头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现将政策解读如下: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近年来国家、省层面陆续出台政策文件,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放宽落户限制等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更具体的要求。2022年3月市政府印发《汕头市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汕府办〔2022〕25号);202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4〕17号),要求深化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流动性改革,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市公安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汕头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二、主要政策文件依据《实施细则》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4〕17号),《汕头市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汕府办〔2022〕25号)。三、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在原我市户口迁移规定基础上,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市户口迁移政策进行调整:(一)实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在我市经常居住且租赁在住建部门备案、在公安机关登记租赁房屋的就业创业人员,本人可以申请登记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在我市经常居住地办理居住证、购买社保半年以上人员,本人可以申请登记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在我市经常居住,原籍为汕头市的外省市人员,本人可以申请登记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二)扩大我市的人才吸纳面。把人才型落户条件由全日制大专学历降低到中专(中技)及以上学历,同时,新增加留学归国人员、在我市受表彰人员入户政策,即中专(中技)及以上学历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受区县级及以上党委或政府表彰的优秀异地务工人员,英雄模范、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受市人社部门通报表扬的优秀异地务工人员等,均可落户我市。(三)全面放开直系亲属投靠入户条件。取消原入户规定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需“父亲满60岁、母亲满55岁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的条件限制,我市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子女的配偶均可申请投靠迁入。(四)推进“汕潮揭”户籍准入互认。我市先行先试,在办理户口迁入中,符合潮州、揭阳两市户籍准入的人才引进、工作调动等入户条件且在汕头市经常居住的人员可以在我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五)设立公共集体户。在我市各街道(镇)设立公共集体户,各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单位集体户,解决无法在实际居住地落户人员的落户问题。(六)汕头市内各区县户口迁移实行同一行政区域户籍管理。汕头市内各区县户口迁移实行同一行政区域户籍管理迁移规定,促进本市劳动力流通通畅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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