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8日
政策文号:汕府办〔2011〕14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市发〔2009〕14号),设置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原市信息产业局的职责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三)将市发展和改革局拟订和编制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的产业规划及产业政策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四)加强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相融合的职责,发挥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带动作用,推进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与传统产业相结合,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经济和信息化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民经济运行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测、分析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服务业运行态势,编制并组织实施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和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商贸流通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的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产业转移工作。(三)对工业、商贸流通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拟订地方性的行业规划、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四)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组织实施各级财政挖潜改造、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装备制造业等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年度投资计划,审查、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省和市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指导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提出促进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措施和意见。(五)指导工业、商贸流通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招标工作,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发展。(六)指导工业、商贸流通业、软件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和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七)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八)拟订规范商品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研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培育发展城乡市场;监测分析商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分工管理的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拟订和执行国内贸易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组织拟订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依法对酒类专卖及生猪屠宰进行监督管理。(九)指导和协调经济技术协作工作;指导和组织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指导和组织本市会展业工作;联系闽粤赣协作区和“泛珠三角”协作区工作。(十)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十一)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组织协调和指导信息资源开发共享、电子政务建设、电子商务推广以及社会和经济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广信息化领域新技术、新标准。(十二)负责全市信息网络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协调通信管线、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协助推进国家、省及市的重点信息化工程,负责信息安全的统筹规划、组织推动和协调管理,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引导与扶持软件与系统集成业和信息资源业的发展。(十三)组织协调全市煤炭、电力、油品和重点物资等供应,负责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的应急管理和产业安全有关工作。归口协调、管理邮电、通信工作。(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设14个科(室):(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办、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和后勤服务工作。(二)综合科综合分析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服务业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组织拟订工业、商贸流通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负责统计工作;承担对外宣传、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负责经贸信息网的建设;跟踪督办重点工作项目落实情况。(三)政策法规科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协调落实本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普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有关法规提案的工作。(四)经济运行科(经济协作办公室)负责监测、分析工业商贸经济运行态势、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研究提出工业商贸近期主要经济预测性指标,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商贸经济运行调控计划;负责日常经济运行调节,组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经济技术协作与交流工作;指导和组织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拟订会展、电子商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负责闽粤赣协作区和“泛珠三角”协作区的联系工作。(五)技术改造科负责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以及省、市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编制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投资计划;审核、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省和市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指导国家、省和市重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设备招标工作,依法对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进行核准;汇总、分析全市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意见。(六)技术创新与质量科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共性及关键技术开发、创新能力建设以及重大科技专项;组织相关行业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指导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和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组织开展重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推动工业设计、产学研联合,参与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组织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市实施名牌战略的有关工作;参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与应对工作。(七)市场建设科(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场规划的拟订、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工作,培育和发展现代化大、中型批发市场;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分工管理的重要商品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军供物资的供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规划和政策法规的拟订,指导、协调各区县生猪屠宰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旧货流通、药品流通的行业管理;按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老旧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八)商品流通科(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商贸服务业(含批发、零售、家政、餐饮业、住宿业等)行业管理;推行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商贸流通体制改革;负责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制订及实施;负责酒类行业准入的核准、年检,指导酒类企业经营人员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按规定对拍卖、典当行业的设立进行初审并实施行业的监督管理。(九)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科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评估;牵头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节能监察和考核;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工作;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依法审核油品和煤炭的经营资格。(十)电力能源科负责拟订电力工业的行业发展计划、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实行行业管理;编制和实施近期电力生产和供应的调控、配置方案,协调处理电网运行、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组织制订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工作;拟订发展新能源的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组织协调油品和煤炭等重要物资的调控、供应和配置方案。(十一)行业管理科组织实施工业行业管理,研究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产业转移工业园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民用爆破物品生产、销售行业的管理;负责军工行业、船舶工业、民用爆破物品行业经济运行及统计分析;负责民用爆破物品生产、流通及相应储存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和船舶建造(不含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十二)信息产业科承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市级重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推进软件服务外包;负责推进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协助推进国家和省重点信息化工程,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负责全市信息网络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协调通信管线、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对信息网络建设市场实行宏观管理;归口协调、管理邮电、通信工作。(十三)中小企业科(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办公室)贯彻实施国家有关中小企业的政策、法规,协调相关部门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创新,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担保体系建设;指导中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优化调整;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十四)人事科(与监察室、党委办公室合署)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并指导归口管理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离退休人员服务、党群和纪检监察工作。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6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长(主任)14名,副科长(副主任)15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7名。五、其他事项管理汕头市经济管理干部学校。六、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市发〔209〕14号),设立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对所监管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风险控制的职责。(三)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等有关工作。(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八)起草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指导监督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6个科室:(一)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合署)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财务、行政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委党委的日常工作;承担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委机关工、青、妇及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协调企业有关事务和各科(室)做好所监管企业的信访工作。(二)综合法规科研究总结国有资产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起草有关重要文稿;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有关法律问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参与审核所监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联系和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参与对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或派出董事的报告事项提出意见;参与改革融资和企业债务重组工作;负责指导督查所监管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三)产权管理科(财务总监办公室)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国有资产收益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和使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负责收缴企业产权转让收益,并对产权转让收益的使用管理提出意见;审核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负责监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并对资本收益的使用管理提出意见;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企业财务总监日常管理工作。(四)考核与统计评价科(审计室)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拟订清产核资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运行情况分析和预测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材料的综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所监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承办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工作,承担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五)企业改革和重组科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审核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参与改革融资和企业债务重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推进所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六)组织人事科(监察室)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监管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提出选派企业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财务总监人选;拟订向市属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长(主任)6名,副科长(副主任)7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五、其他事项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六、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