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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办〔2010〕1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汕头市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五日汕头市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完成省、市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印发广东省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10〕2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考评对象各区县人民政府。二、考评内容(一)完成就业指标任务情况;(二)落实就业政策情况;(三)开展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情况;(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情况;(五)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情况;(六)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和管理情况;(七)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八)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九)促进就业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具体评分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三、考评等次及标准考评满分为100分。考评等次及标准为:(一)优秀。优秀等次的考评分应在90分(含90分)以上。(二)达标。考评分为75分(含7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三)不达标。考评分为75分(不含75分)以下。四、考评组织实施(一)组织机构。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开展考评工作,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考评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考评组,赴各区县开展现场考评活动。(二)考评步骤。1、自评。各区县人民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11年2月中旬前完成对本地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自评工作,并将本区县就业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辅证材料一并报送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初审。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区县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发现疑问的,要求有关区县再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3、实地考评。考评组于2011年3月上旬赴各区县对考评内容进行实地随机抽查核实,并于3月中旬前提出考评组评分和考评等次初步意见后,将考评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辅证材料一并报送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4、评定。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考评情况计算各区县考评分(计分办法:各区县自评分占10%,考评小组考评分占80%,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平时掌握情况打分占10%)并提出初评意见,经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于2011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五、奖惩措施(一)考评等次为优秀的,全市通报表彰并奖励8万元。(二)考评等次为不达标的,全市通报批评。(三)对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有关表彰,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政府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区县,取消其当年参加全市政府系统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六、考评原则和纪律(一)考评必须坚持科学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二)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开展自评,严把自评打分关,对每项考评内容的评分都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三)考评组要严肃考评纪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考评活动,不得接受考评对象的馈赠。七、附则(一)本办法由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按规定组织对所属街道(镇)开展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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