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11日
政策文号:汕府办〔2005〕18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办〔2005〕1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汕府办〔2002〕151号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规范社会保险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现就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汕头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雇)用本市和外地农村户口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农民合同制职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二、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选择以下一种办法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重新就业时,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到达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二)根据本人提出的申请,可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三、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资金的,由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持《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汕头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款手续,办理期限为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四个月内。相关
广东汕头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汕头港口章程》解读
2023-09-04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汕头市港口岸线有偿使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2016-02-29
印发关于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3-12-11
关于印发在金平区试点扶持外贸重点企业进口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3-12-10
印发汕头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2-07-05
关于转发汕头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1-12-13
关于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工程项目规划控制用地的通告
2010-06-22
关于金平、龙湖、濠江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9-29
《汕头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解读
2024-12-03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解读
2024-09-05
《关于支持汕头方便粉(粿条)产业化发展资金扶持措施(试行)》解读
2024-08-21
《汕头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4-08-20
广东汕头产业园区
广东汕头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广东汕头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立即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