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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近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入推进扩权强县和强县扩权改革,助推县域高质量发展。现将《决定》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广东省委印发《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扩权赋能作出具体部署。汕头市人民政府按照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围绕构建区(县)发展促进机制、增强区(县)政府统筹能力和发展主动性的总体目标,深入推进扩权强县和强县扩权改革,推动县域高质量发展,决定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二、《决定》的主要内容《决定》明确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共39项,涵盖自然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领域,职权类型包括行政许可16项、行政确认3项、其他行政权力12项、公共服务7项、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决定》对职权调整过程中的交接时限、责任划分、培训指导、加强监管等也提出具体要求。三、工作要求(一)加强职权事项衔接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完成调整职权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已受理的事项由原职权实施部门继续完成办理。(二)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各地各部门要细化明确调整实施事项的具体内容、事项调整实施后的责任划分、审批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及时推动解决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三)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数字政府建设强化数字化支撑,严格审核把关,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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