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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7日 政策文号:汕府〔2018〕11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落实国发〔2018〕35号文和我省“证照分离”改革重点任务分工表(附后)要求,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改革任务。对国发〔2018〕35号文所列的106项改革事项,省级审批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全省统一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确保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机构改革期间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对已在试点地区实施的其他改革事项,属于试点地区事权的,可继续实施。省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各地、各部门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指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省级审批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应改革事项的部署动员、组织实施、指导培训、宣传解读等工作,并于2018年11月7日前将各改革事项具体管理措施报省市场监管局,由省市场监管局汇总后于2018年11月10日前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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