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头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政策文号:汕府〔2013〕15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汕头市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收支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置换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管理等所需的资金。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市土地储备机构的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二)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第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第七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贷款的使用应当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第八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开设市土地储备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集市财政部门核拨的土地储备资金,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支出。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第九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置换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管理等土地储备开支。第十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置换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等成本费用,以及依法需要缴纳的其他费用。(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置换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置换土地需要支付的融资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围栏、围墙建设等管护费用的支出。(五)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一条市土地储备机构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土地储备资金大宗使用须报市政府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批。第十三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规定做好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宗地进行成本核算。征收补偿、安置补助、前期土地开发等直接费用按宗地核算,分别列入各宗地支出成本。利息支出和其他间接费用按受益宗地进行合理分摊。第十四条市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和土地储备业务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第四章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第十五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第十六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四)其他收入。第十七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章储备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第十八条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国土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不得设立过渡户收纳储备土地的出让收入。第十九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财力状况,将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收储的成本费用、缴纳和计提的费用后,按照10%—40%比例划入市土地储备资金专用账户。土地收储成本费用是指包括土地价款支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支出、土地前期开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企业职工安置及偿还债务支出、贷款及其他融资利息支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征收集体土地包干工作经费等相关成本性费用。缴纳和计提的费用是指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土地出让及储备业务费等按规定应当缴纳和计提的费用。第二十条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组织编制土地收储方案时,应当将土地收储成本费用纳入方案。土地收储成本费用审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市属国有企业土地收储的成本费用,由市国资委或者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土地储备机构审核;(二)市属集体企业土地收储的成本费用,由市国资委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土地储备机构审核;(三)其他土地收储的成本费用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第二十一条收购国有(集体)企业土地的,收购土地的出让收入优先用于解决所收购土地涉及的土地运作、企业职工安置及偿还债务等成本费用。第二十二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方式及标准核拨土地储备业务费。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业务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市土地储备机构为开展土地储备工作所需支付的专业咨询费用、相关单位的协作费用等。储备土地出让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在土地出让业务费中安排。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委、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协助市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收储工作发生的协作费用,在土地储备业务费中统筹安排。协作费用在土地储备业务费中所占比例,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在土地收储方案中明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章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第二十五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市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依法采取公开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的其他形式实施。第二十六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确需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市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每年年度终了,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提供宗地支出详细情况。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国土、审计部门依法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市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区县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