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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7日 有效性:失效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为加快推进我市政策性森林保险,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2〕120号)要求,结合清远实际,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6〕121号)。2021年4月30日,清远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动清远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乡振组〔2021〕3号),该文件涵盖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内容,并对《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6〕121号)内容进行了修改。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清府〔2018〕12号)等相关规定。现印发《关于废止〈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二、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三、主要内容废止《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6〕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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