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改革意见》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起草背景2017年经市政府同意,原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意见》(汕工商规字[2017]2号,见附件1)。对商事主体住所登记实行“水电单+承诺书”模式。通过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和成本,激发了投资创业热情和经济发展活力,我市商事主体数量快速增长。为继续深化商事登记制度便利化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实行“住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制度,我局制定了《改革意见》。二、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三、实施机关《改革意见》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四、主要内容(一)实行“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制度。全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试行“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制度。除负面清单所列不适用情形外,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只需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并签署格式承诺书,无需提交其它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二)允许“住改商”。对“住改商”,从事对周边影响、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相对较小的行业进行列举,简化申请材料,不需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同时也列举规定了禁止在住宅从事容易污染环境、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业。(三)允许“一址多照”。不同商事主体登记在一个住所(经营场所)内而不影响各自经营的,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允许多个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或经营场所,但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与隶属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不能为同一地址。(四)允许“一照多址”。本市各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所登记企业在本登记管辖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在不影响其它涉企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批或监管的情况下,可办理“一照多址”,不必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五)规范特定行业商事主体住所审批。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无合法产权建筑、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应当经发改、自然资源、城管、应急、生态环境、公安、住建、教育、文广旅、卫健、市场监管、烟草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审批。市场主体住所的监管按市政府印发的《汕头市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和《汕头市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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