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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3日 有效性:失效
一、背景为规范我市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解决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原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草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9月28日印发了《清远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清府办函〔2017〕192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为有效处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在该《处理意见》基础上于2019年4月2日印发了《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清自然资规字〔2019〕1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二、依据《处理意见》内容已被《处理办法》替代或更改,为避免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新旧政策依据相冲突的现象,须废止《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17〕192号)。三、意义规范我市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效解决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水平,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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