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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茂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完善基本农田的保护的基础工作,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数量与耕地质量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农业、统计部门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土地等级和耕地质量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耕地面积、高产稳产面积和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以及耕地质量情况进行核查。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显著的给予表扬,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解、农业开发资金等方面优先予以安排;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等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县(市、区)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指标。第八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国土资源、农业等管理部门对其用地情况及耕地质量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土地管理考核通知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09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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