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电白盐场土地使用权进行融资有关问题的复函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8日 政策文号:茂府办函〔2010〕3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请示》(茂国土资请〔2009〕102号)、《关于向民生银行申请贷款实施土地储备有关问题的请示》(茂国土资请〔2009〕122号)、《关于变更登记电白盐场王巷分场土地使用权证的请示》(茂国土资请〔2010〕15号)收悉。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函复如下:一、市土地储备中心向中行和民生银行融资,采用贷款主体为市土地储备中心,抵押人为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模式。二、用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尚未用于抵押的土地作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向银行融资的抵押物,市土地储备中心向中行融资的抵押土地面积按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执行。贷款到位并征得新的建设用地后,可将抵押物作调整或置换。三、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要全力配合做好以上工作。二О一О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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