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茂名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领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储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供经费和设施保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执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法提出的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准确掌握辖区内当年出生人口数、流动适龄儿童人数,确保计划免疫儿童入册率。督促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督促托幼机构、学校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院补种。负责辖区内养犬管理,捕杀狂犬、野犬。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三)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职责。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违法行为。(四)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做好预防性生物制品订购、分配和使用。掌握区域内冷链运转情况,确保冷链正常运转。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通报。属人畜共患病的应及时通报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定期交流有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负责基层防保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接种事故进行技术处理。全面掌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向市、县(市、区)卫生局汇报。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按照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保密。(五)市、县(市、区)、镇(街道)医疗机构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内设产科的医疗机构为新生儿及时接种卡介苗和首诊乙肝疫苗,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计划对辖区内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办理预防接种卡(册)和预防接种证。使用疫苗必须按规定渠道购进,确保疫苗质量。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具予以销毁。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按照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保密。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障订购预防用生物制品资金。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由市卫生、教育、财政、法制、计生、物价、畜牧、食品药品监管、妇联等相关部门人员任成员,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完成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目标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协调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审定工作规划,提出实施意见,监督、检查完成工作情况。由协调领导小组针对我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各单位的职责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由日常抽查和年终检查两部分内容组成。(一)日常抽查由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采取定期、不定期的形式,对市辖所有镇卫生院(含分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学校(托幼机构)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日常抽查。抽查内容:包括疫苗管理、预防接种情况、传染病管理、学校(托幼机构)等疾病防控工作情况。抽查要求:抽查每个县(市、区)不少于2个镇(街道)。日常抽查结束后,由市卫生局对全市日常抽查情况进行汇总,发现存在问题及时解决,并督促各地、各相关单位明确整改措施及下一步工作计划。(二)年终检查采取各地自查与领导小组实地督查相结合的方式,逐级督查。先由县(市、区)对照《茂名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责任制管理标准》、《茂名市镇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责任制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自评,找准存在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撰写落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自查报告报市卫生局。在各地、各相关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配合组成督查组,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管理、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检查。检查验收组应当根据各地、各相关单位的自查报告,对照《茂名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责任制管理标准》、《茂名市镇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责任制管理标准》逐条进行核对,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听取基层对我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严格责任追究(一)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责任制规定履行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按国家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本责任制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医疗机构未按照本责任制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对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负有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