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9日 政策文号:清府办〔2024〕16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化、信息化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清府办〔2020〕35号)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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