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动陶瓷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1日 政策文号:清府办〔2013〕6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推动陶瓷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26日清远市推动陶瓷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办法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清远”的相关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陶瓷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加大节能环保及技术研发投入,促使企业污染物排放提前达到《清远市陶瓷行业执行阶段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指导方案》要求,能源、资源消耗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水平,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生产、销售砖坯的陶瓷企业及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清远市陶瓷行业执行阶段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指导方案》要求的陶瓷企业,不适用本《实施办法》。一、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投入(一)鼓励陶瓷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前达标。对2013年7月1日前,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喷雾干燥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超过240mg/m3,辊道窑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不超过300mg/m3的陶瓷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的奖励;(二)鼓励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对获得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陶瓷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的奖励。(三)鼓励陶瓷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已获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应开展持续清洁生产。对表现突出的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立项并实施的陶瓷行业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重大项目的陶瓷企业,项目取得突出节能环保效益的,市级财政按项目投资金额在市节能专项资金中优先给予支持。(四)积极支持企业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和能源管理中心的建设。企业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通过专家验收的,每套设备按10万元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照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标准安装能源在线监测设备并通过专家验收的,在争取国家、省有关奖励资金的同时,市级财政给予投资总额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一)支持企业技术开发。对企业申请获得的专利技术和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等级专利示范企业以及取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给予奖励。对在清远市上报,获得国家专利奖的项目,一次性奖励项目单位30万元;获得省专利奖的项目,一次性奖励项目单位10万元;获得清远市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项目单位5万元、3万元,鼓励企业加大知识产权开发力度,增强保护意识。(二)培育科技型企业。对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予以奖励,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度内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企业当年引进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分支机构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被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三、鼓励陶瓷园区进行循环化改造积极支持陶瓷工业园区进行园区循环化改造。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的指导和支持,对涉及园区循环化改造的项目,规划、国土部门要做好有关规划和用地指标的安排。被认定为“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的,市级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或“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四、鼓励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市级节能、环保、科技专项资金、产学研资金要加大对陶瓷行业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技术创新活动。鼓励陶瓷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清远市陶瓷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全市陶瓷企业提供技术咨询、质量检测、知识产权、信息网络、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和产品营销等综合性服务。该平台正式投入运行后,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五、鼓励企业提升、转型严格审批新上陶瓷生产企业,原则上不再新批普通抛光砖生产线。对列入重点发展的高新科技及高端的建筑卫生陶瓷、特种陶瓷、工艺美术陶瓷和节能环保型陶瓷等陶瓷生产企业,在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积极鼓励现有陶瓷企业利用闲置空间发展培育陶瓷研发设计和展示营销中心、陶瓷产业总部基地和现代物流基地,对有意愿转型发展物流产业的企业,同意其用地性质转变为物流用地;对转变用地性质产生的土地增值,大部分返还原陶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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