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1日 政策文号:清府办函〔2013〕15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六届第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0日清远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和部署,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村金融工作的支持力度,探索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满足新型城镇化和农村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进一步推动城乡金融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二、总体思路在立足清远市农村金融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清远各县(市、区)发展条件及特色禀赋,结合实施农业品种、品质、品牌“三品”工程,因地制宜、大胆创新,挖掘亮点,以点带面,全面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对省政府已经做出部署的一系列金融改革创新,率先加快推进;对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金融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先行先试。通过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建立起符合清远市实际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金融支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与“三农”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三、目标任务探索适合清远农村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一是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农民诚信意识,打造信用示范户、示范村、示范镇,充分发挥信用在“三农”生产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二是建立健全农村金融要素市场,进一步完善农村的支付体系、保险体系,积极开展土地用益物权的金融产品创新;三是着力加大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金融政策、财政支持等保障体系、农村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体系,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四、改革原则(一)统筹推进原则。根据《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在省政府和省金融办以及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上下联动,协调推进。同时,鼓励各县(市、区)根据自身实际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形式,切实根据“三农”的金融服务需求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二)改革治理结合原则。将农村金融改革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乡村治理相结合,将创新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与金融扶贫工作相结合,全面推进农村新型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要素资本化。(三)产融结合原则。将农村金融改革与引领产业升级结合起来,坚持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发展方向,重点培养扶植特色农业产业、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加强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清远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新型农业转型。(四)循序渐进原则。围绕清远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结合清远农村金融机构和人力,金融产品的开发和使用、金融服务功能的使用和推广等的现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以实现人、财、物等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的成效。(五)风险可控原则。在清远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监管部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领导小组,对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进行全方位监测,有效管理金融改革工作中可能面临的金融风险与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稳步、健康进行。五、改革内容及时间安排(一)全面推进金融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全面总结连州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阳山县全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的经验,在全市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1.建立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全市各级征信中心建设为基础,完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农户个人信用信息,将非银行信用信息整理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提供即时信用信息查询、分析服务。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加强与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的沟通与联系,重点收集整理有经济项目的农户信息,将此类农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时,统筹推进,进而引导将更多的农户信息录入到信息系统。2.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并推广使用。制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细则,对农户信用进行评分和信用等级评定,针对农户不同的信用等级,通过简化贷款手续、增加贷款额度、优先安排资金、优惠贷款利率、减少抵押物等激励手段,使信用户享受到倾斜的信贷政策及快捷、优质的金融服务。3.建立信用社区、乡镇、村。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鼓励试点单位继续大力推进信用社区、乡镇、村建设,进一步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4.建立农村金融服务站。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农村金融服务站(综合服务站),举办农村金融与农户信用相关知识的宣讲、普及活动,增强农户的金融意识和诚信意识,委托农村金融服务站实施采集农业组织和农户个人信用信息、金融服务资讯与代理业务。要求:征信体系建设责任主体为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征信中心的系统开发及业务指导由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负责。2013年底前完成各级征信中心建设,启动农村金融服务站(综合服务站)建设。连州市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率先全面推开征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选择一个镇为试点,于2013年底前,初步建立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样板。2014年底前,全市全面建成农村金融服务站(综合服务站),完成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并推广使用。2015年进一步完善农村征信体系并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二)创新农村融资方式,探索开展多种形式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的前提下,通过完善农村产权登记制度,建立农村产权流转平台等,依托清远涉农金融机构,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地开展如下试点工作。1.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抵押融资。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清城区、佛冈县为试点地区,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抵押融资。借款人在不转移土地占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将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融资。2.高寒山区搬迁房抵押融资。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阳山县为试点地区,结合“扶贫双到”和“两不具备”高寒山区移民搬迁工作,开展移民搬迁房抵押融资,为搬迁移民脱贫致富提供金融支持。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以连州市为试点地区,结合农业产业化、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农村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融资。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以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为试点地区,借款人在不转移土地占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和征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通过依法流传后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的情况下,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5.进一步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范围。在现有林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各县(市、区)全面深入开展以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要求:各县(市、区)根据以上各项工作任务,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工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并实现联网;设立农村金融改革风险担保基金、农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有条件、有积极性的县(市、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用益物权的金融创新。从2014年开始至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展开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市金融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和涉农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把握我市作为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市的机遇,大胆探索,勇于突破政策限制,于2013年9月之前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为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提供依据和保障。(三)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进程。1.加快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在已解决农村地区小额取款难等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偏远地区农民存款难等金融服务问题。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点的设立和金融服务自助设备的投入,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多方合作、服务外包等模式向农村投放POS、ATM等支付服务终端设备;充分利用现代化通信技术,推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的应用,适当设立流动银行,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农村金融结算渠道,实现金融服务点行政村全覆盖。要求: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等相关单位配合,于2013年底前完成摸底、规划,从2014年1月起,根据各行政村实际情况逐步投放存款设备,至2015年切实解决距中心镇5km以外行政村的金融服务需求。2.全面推广清新区“政银保”合作经验,建立集政府担保、金融服务和保险保障于一体的“政银保”贷款担保体系。通过政府财政提供一定额度的担保基金、引导当地农村信用社提供发展所需的贷款资金、由保险公司对所发放的贷款资金提供信用保证保险的合作模式,有效放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应,合理解决“三农”生产发展资金需求,并有效防范化解资金信贷风险。要求:各县(市、区)在2013年底前完成推广应用。3.围绕实施清远农业“三品”工程,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为主体,发展清远特色农业支柱产业,培育一批农村金融服务优质客户。在巩固传统优势品种(清远鸡、乌鬃鹅、阳山鸡、沙糖桔、英德红茶、生猪、桂花鱼等)和发展新优势品种(茶叶、火龙果、中药材、连州菜心、有机米、金皇芒果、肉牛、山羊、槐树养鹅、娃娃鱼等)的基础上,鼓励农民探索以土地(水面)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机具所有权等多种形式入股设立农民合作社。到2013年末发展到2000家,到2014年末发展到2500家,到2016年末达到3500家,农户入社率达35%,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达到350家以上。要求:各县(市、区)根据全市农民合作社发展任务及本地特色进行规划发展。4.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效利用金融工具,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农家乐等具有清远特色的乡村休闲观光业。5.构建多元化的农村保险保障网络体系。一是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在我市农村已开办的农房保险、能繁母猪保险、森林保险、水稻保险等政策性农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二是开发我市特色农业产业保险,采取多种参保形式,开展养鸡、乌鬃鹅养殖、生猪、茶叶(包括油茶)、蔬菜、砂糖桔等规模产业保险;三是推广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加快建立健全保险参与清远灾害应急和补偿机制,将保险纳入全市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发挥保险在“三农”防灾减灾和灾后补偿的作用;四是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餐饮综合责任保险等险种在清远农村基层的推广和普及,以发挥责任保险在促进清远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五是提高广大农村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水平和覆盖面,力争解决清远广大农民“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病残返贫”的保障问题。要求: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合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研发适合本地“三农”需求的保险产品。6.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平台,建立农民相互之间的信用担保体制。支持发展农民资金互助会,充分发挥农村小额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农民资金互助会,合作社社员自愿入会,互助会为会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用于支持会员发展生产经营项目,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项目。同时,鼓励发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为社员合理解决存款、贷款、结算等问题。要求:市金融局制定农民资金互助会相关管理办法。7.设立农业风险补偿基金,健全“三农”金融服务体系及风险防控体系。要求:市及各县(市、区)于2013年底前完成。8.着力引进适合“三农”需求的金融机构。至2015年引进5家以上面向“三农”的银行机构,组建1家以上村镇银行,全市设立5家以上特色农业小额贷款公司和政策性涉农担保机构;结合保监部门加快“三农”保险服务站建设的支持政策,鼓励养老保险、农业保险等专业保险公司以及其它产、寿险公司加快农村保险组织架构的建设。要求: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监分局、保险业协会牵头,相关单位配合,按时间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各县(市、区)要主动作为,制定有关政策,积极引进村镇银行、涉农小额贷款公司和涉农担保机构。9.坚持市场化方向,继续深入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实施股权改造。做大、做强清远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发挥其在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清远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参股、控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强化资本关联和业务协同,努力建立一个集约经营、抗风险能力强、能自我约束且充满活力的农村金融新体制。(四)扎实开展金融扶贫工作。1.整合扶贫专项资金(基金),利用各种扶贫资金建立风险担保等涉农担保基金(公司),探索适合清远实际的扶贫资金运营模式,将以输血为主的扶贫方式转变为以造血为主的扶贫方式。2.以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本地特色产业等为依托,利用“互助资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贫困户”、“互助资金+大户(村干)”、“互助资金+全员股份”、“互助资金+龙头企业+贫困户”等模式走出一条具有清远特色的互助资金运作模式,稳步推进贫困村互助资金工作。3.全面推广阳山县扶贫小额贷款的新方法,把扶贫到户贷款贴息工作与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发展现代化农业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特色优势产业。要求:各县(市、区)于2013年底前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挖掘亮点,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的金融扶贫模式,于2014年全面推开,并取得显著成效。六、组织保障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此项工作由市委、市政府全面统筹和部署。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清远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各县(市、区)政府、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委农办)、市林业局、清远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等单位主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具体负责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的推进与落实。各县(市、区)参照市政府的工作方案,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各县(市、区)政府:设立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并实现联网,及时收集和发布各类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产权流转、招拍挂等交易活动,为贷款抵押物处置、抵押权利的实现提供信息平台;建立本级土地流转中介公司,做好土地接收和担保工作;制定并公布区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准价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价格和最低保护价,为农村产权的价值评估提供依据和基础;建立农村金融改革风险补偿机制,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按一定比例出资设立本级风险基金(涉农担保公司),并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制度和激励制度;在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基础上,集中运营农村土地,实现土地增值,并用于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发展当地特色农业经济,实现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建立本级征信中心,组织本区域征信体系建设,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出台相关政策,积极引进各类涉农金融机构;推出具有本地特色、适合当地农村发展需要的金融改革创新亮点。市委宣传部:负责农村金融改革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在辖区内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向农户、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宣传有关政策和金融服务,培养广大农民、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的风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并落实相关资金。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变更和注销等登记的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流转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农村房屋抵押登记、变更和注销的管理办法,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市农业局(市委农办):负责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市林业局:负责制定农村林权登记、变更和注销的管理办法,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市法制局:负责及时审查和把关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市金融局:负责研究和制定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案;指导和协调试点工作的开展;对试点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试点工作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不定期向市领导小组成员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综合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组建支持“三农”发展的村镇银行、保险机构、农业特色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不断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和制定农村金融扶贫的有关工作方案,整合各类扶贫资金,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金融扶贫作用。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监分局: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制定相应的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协调配合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完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配套政策;指导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开发更多适合农民需求的金融产品;牵头落实金融服务延伸和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工作;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自助金融设备投放力度,增加POS机、ATM机等自助金融服务终端的投放,着力解决农村地区小额存、取款难等问题。农信联社清远办事处:负责制定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全力推动指导农村信用社完善资本结构等改革;研究推出适应农村需求的金融产品,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市领导小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做好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相关工作。七、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依照自身职能,加强组织推动和信息沟通交流,分工协作,落实政策,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真正取得实效。(二)制定完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市直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开展深入细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实施方案和配套工作措施,做到内容具体、政策明确、措施配套、可操作性强。(三)坚持解放思想和开拓创新。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是一项全新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注重风险防范和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着力打破陈规旧法,创新体制机制,促进金融资源供求平衡,实现农村地区经济金融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在试点辖区内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政策宣传活动,向农户、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宣传推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方式,帮助其了解政策,获得真正实惠。同时,注重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培养广大农民、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五)明确责任,注重时效。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从2013年开始启动,到2015年基本完成并取得初步成效。市直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在该时限内结合各自职责扎实抓好落实,各成员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于不能按时限、按标准、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及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限令整改直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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