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1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建设法治政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称《意见》)、《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10〕171号,以下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着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㈠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测试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并考察其依法行政情况。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和政府法制等部门工作的人员,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㈡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长效机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重点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制度、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评估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等,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的良好氛围,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二、抓紧制定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各地、各部门要在深入剖析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基础上,按照国发〔2010〕33号文和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明确和细化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措施、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㈠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各级政府和部门、组织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以及属于重大决策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听证会或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范性文件发布载体,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发布载体应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㈡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2年,组织一次定期清理。同时,根据上位法立、改、废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果应通过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载体、当地主要报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㈢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市、区)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职责,对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对超越权限、内容违法、违反法定程序的文件,应当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发现应当报备而不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责令限期报备。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四、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㈠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注意总结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决策经验与教训,尽快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重点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要参照《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科学、合理界定本地、本部门重大决策范围。对于列入重大决策范围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公开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决策。进一步强化法制机构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有关重大决策会议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㈡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研究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潜在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综合判断,并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化解处置预案。重点针对社会稳定及环境影响和经济发展等热点问题的行政决策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客观评估,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㈢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及时反馈,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按照“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㈠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机构改革后职权调整情况,重新依法界定本级政府部门及组织的职权,并向社会公布,直接接受监督,避免执法的随意性。㈡建立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制度。各级执法部门要根据回避、公开、当事人参与、诚实守信、保障救济权利等程序要求,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编制本系统行政执法操作指南,针对不同执法领域和事项,明确执法主体、权限、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范。各级执法部门要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接受公众监督。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执法部门的职能调整情况,及时更新。㈢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各级执法部门要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当事人、参照先例、必要适度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要求,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本系统行政执法的性质、特点,制定并公布本系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则和参考标准。㈣全面推进行政执法案卷制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标准、归档规范和评查办法,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指出执法案卷制作、归档中不规范的问题。案卷评查结果应当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评议考核。六、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㈠强化信息公开。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要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制度和程序,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对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信息机构参与,定期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每年至少1次。㈡推进办事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办事依据、条件、流程、结果、办理机构和费用情况等,遇有变更要及时更新。卫生、教育、住建等部门要着力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㈢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给人民群众办事提供方便。尽快建成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实现网络互联、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扩大网上办公的范围,推行网上电子审批,建立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七、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㈠建立行政争议的预防与排查机制。建立行政争议预测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进行评估预测,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对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苗头和隐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配合综治、信访等部门及时制定应对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初期、解决在基层。㈡创新行政复议办案工作方式。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改进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积极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等方式,促进行政机关及时纠正具体行政行为中的瑕疵。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诉讼义务,尊重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诉。在本区域内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应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㈠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由行政首长牵头负责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㈡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及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各级行政机关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每年年底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完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体系,在考核指标中增加依法履行职责的内容,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法办事。考核结果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和任免挂钩。㈣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及其队伍建设。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是各级政府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要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等方面的作用。各级政府要适应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把法制机构及其队伍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保障经费,配全设备,使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与法制机构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相匹配。同时,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㈤营造有利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学习、宣传和培训《意见》的计划,使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统一思想,增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报社、电台、电视台和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要加大宣传《意见》的力度,把思想统一到《意见》上来,营造有利于依法行政的舆论环境。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工作思路清晰、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推进措施有力、完成时限合理”的要求,有目标有计划分步骤,创造性地、扎扎实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2014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二О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主题词:法制法治政府意见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茂名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武警茂名市支队,中央、省驻茂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各新闻单位。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11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