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茂名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0日 政策文号:茂府办〔2011〕6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省驻茂各单位:《茂名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十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招商投资局反映。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茂名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为了切实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树立服务型政府新形象,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和压缩审批时限,为投资企业提供简化、快捷、高效的报批服务,现就我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基本制度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层次、诸多审批事项和办事环节整体运转的系统工程,必须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建立统一规程、操作顺畅、协调有序、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㈠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办理方式。联合审批,是指申请人登记注册一个企业,或企业投资建设一个项目,以及企业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办理一件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和多项审批的,组织相关审批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统一规程,在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并联合完成相关审批的整体过程。按照“一窗牵头、并行办理、依次审批、限时办结”的办法,实行齐头并进的并行审批办理方式。㈡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运行平台。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以行政服务中心为运行平台,以涉及到的审批部门为主体,由市人民政府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管办),设立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实行全程“一站式”办理服务。联合审批实行信息共享,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在联合审批信息系统全程实行网上办理,规范办理相关事项,同时各部门在网上录入所需信息。㈢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实施。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由市政管办根据联合审批的不同类型,组织相关牵头窗口录入审批信息,启动联合审批程序,参加联合审批的相关窗口按规程各司其职。市政管办负责做好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驻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室负责行政效能监察。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具体操作联合审批分为三种类型,具体采取以下的操作规程:㈠投资基建类联合审批操作规程。投资项目进入联合审批前,应首先完成土地出让的“招、拍、挂”程序,项目单位有偿取得土地,并签订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投资基建类联合审批规程,从项目核准或备案开始,到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止,累计审批工作日为62天。采取“分段办理,牵头负责,并行审批,效能考核”的方式,具体规程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项目核准或备案阶段。该阶段由市发改局牵头;其中,工业技改项目由市经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局。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以下简称联审部门)包括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城乡规划局和市环保局。涉及事项包括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环评审批、项目核准或备案等。项目单位在备齐申请材料(环评需完成公示)后,应同时申报,相关部门并行审批。环评审批、项目核准或备案2个事项均待备齐申请材料后,同时进件,并行审批,项目核准或备案阶段累计审批工作日为22天。2.规划和建筑设计许可阶段。该阶段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联审部门包括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民防局、市地震局。涉及事项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审核、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抗震设防备案。项目单位自行委托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并备齐申请材料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即可接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核依次进行,具备条件的可同时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后,市住建局办理设计备案。项目单位委托设计施工图期间,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应跟进指导服务,帮助达到要求。本阶段累计审批工作日为24天。3.项目开工许可审批阶段。该阶段由市住建局牵头。联审部门包括市城乡规划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和市住建系统有关部门。涉及事项包括核定施工任务、防雷设施审核、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缴交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等。项目单位备齐相关资料后,同步报件办理核定施工任务、防雷设施设计审核、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缴交散装水泥基金、申报安全和质量监督,时限2个工作日(其中防雷设施设计审核时限为3个工作日)。之后同步办理:市城乡规划局核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四邻定位放线、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市公安消防局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此后,市住建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本阶段累计审批工作日为16天。至此,从项目核准或备案至开工许可的联合审批全程完结。㈡企业设立类联合审批操作规程。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行“一窗统一接件,一表统一登记,部门并行办理,依次审批办结,分别发放证照”的具体操作办法,各联合审批部门原需申请人重复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只提交一次。外资企业的设立在本市权限内初审上报的,实行部门内部运转。根据企业设立是否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不同情况,采取无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办理和有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办理两种操作方式。1.无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操作办理方式。无前置审批的企业设立的办理,涉及的审批部门为:工商、公安、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在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由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分送各联合审批部门并行办理、依次审批,全程审批承诺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具体办理分为以下步骤:第一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到工商部门窗口先行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部门应当立即办理,然后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综合服务窗口启动联合审批程序,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清单和办理流程,并向申请人发放企业设立需要填报的各类申请表和联合审批综合信息登记表。第二步,申请材料的接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材料通知书。然后由综合服务窗口将初步核实后的综合信息登记表内容,录入联合审批信息系统,系统自动将综合信息登记表中的内容传递到各联合审批部门窗口,并将纸质申请材料分送到相关联合审批部门窗口。各联合审批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应当在1个工作日(24小时)内,将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内容,分别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联合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未反馈的,视为具备条件同意受理。第三步,受理与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后,由综合服务窗口在联合审批信息系统上统一启动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有补正材料的再次分送到有关联合审批部门窗口,各联合审批部门即进入联合审批办理,并开始计时。各联合审批部门在系统上接到受理提示后,立即同时进行各自审查审批(或备案)工作,并从速完成。公安部门接到受理提示后,即组织刻制印章单位依据联合审批受理通知书从速完成公章刻制。在联合审批部门并行办理中,依据审批系统的共享信息,当工商部门批准后,后续部门应从速批准并完成证照制作。工商部门对依法不予批准的,要及时将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系统通知综合服务窗口和相关部门。第四步,联合审批的办结。综合服务窗口通过审批系统得知各部门审批结果后,统一通知申请人带齐相关材料前来办理。申请人完成法律法规规定交纳的相关费用后,相关部门要当场发放证照,即时办结,并出具办结文书。2.有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操作办理方式。依法设有前置审批的企业设立联合审批,与无前置审批的办理步骤基本相同,在首先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前置审批承诺时限在3个工作日内的与其他各项审批均并行办理,但前置审批须先行办结,并由前置审批部门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许可证(件)从网上发给工商部门。综合服务窗口对有前置审批的企业设立,要对申请人告知清楚,申请人应将前置审批文件和企业设立其他审批文件均准备齐全,一并递交到综合服务窗口,整体时限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商部门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许可证(件)办理注册登记。对申请登记的项目筹建时间长且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项目筹建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等内容的除外,此类前置审批应提前办理)企业,工商部门可以先行颁发加注“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限定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企业凭此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筹建工作或从事前置审批的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㈢行业管理类联合审批操作规程。行业管理类联合审批,采取“一门受理,并行审批,联合勘察,限时办结”的办理方式。具体规程为:1.综合服务窗口接到申请人代办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代办后,向该项目联合审批的牵头部门和联审部门发出《项目代办和联合审批通知》。有关牵头部门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后,留存本部门所需材料,同时将相关申请材料传送给其他相关部门,并通过联合审批信息系统发送联办通知单。2.各联审部门同时受理,并联审批。需要现场勘察的,由市政管办和牵头部门统一组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完成。3.各联审部门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后,将审批意见汇总到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向市政管办汇报,由市政管办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有关证照。三、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保障措施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是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保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高效运行和优质服务,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狠抓工作落实,形成整体合力,共同保障联合审批的实施。㈠统一联合审批规程。全市采用统一的联合审批规程,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具有同等执行效力与责任,都要按照联合审批规程操作,确保联合审批高效通畅地运行。市政管办和有关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市政管办派出专人会同牵头部门窗口组长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联审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保证联合审批的顺利实施。㈡建立专用网络系统。建立统一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信息系统。投资项目的联合审批以及有关部门实施的相关事项和必经手续,都应在该系统上操作运行,并实行信息共享,以利于有关部门提前介入,跟进审批服务。㈢落实综合服务窗口专职人员。市政管办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配备4名专职工作人员,为申请人提供业务受理服务、咨询服务、全程导办服务和多部门间的协调服务。㈣加强效能监察。各职能部门和效能监察部门要针对联合审批办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将联合审批办理情况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综合考评体系。行政监察部门应对联合审批办理的全过程实行行政效能监察,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及便民高效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联合审批的顺利实施,保证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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