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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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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茂名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12日茂名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规定第一条为完善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机制,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是否保留、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意见的工作制度。本规定所称清理,是指根据评估意见,确定规范性文件是否保留、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工作制度。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有效期。因特殊情况不宜或者无法确定有效期的,负责起草部门(机构)应当向制定机关说明理由,由制定机关决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应超过5年。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应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除重新规定有效期外,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停止执行。在有效期内,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上位法的调整,导致规范性文件无法继续执行或者继续执行则与上位法抵触的,应当提前修订或者废止。第五条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由实施部门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施行或修改的,应当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提请政府重新规定有效期或者修改后重新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制定部门应当进行评估,认为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规定有效期或者修订后重新发布。第六条未规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评估清理:(一)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负责评估,经评估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提请政府审定;(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工作,由制定部门负责实施。第七条规范性文件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一)合法性标准,即各项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的规定相一致;(二)合理性标准,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立法目的;(三)协调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与同位阶的文件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四)可操作性标准,即规定的制度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五)规范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六)实效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第八条评估可以采用比较分析、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案卷评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等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第九条负责评估的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后,应当形成评估意见,提出规范性文件是否保留、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意见。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适当,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或者重新规定有效期。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一)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二)国家、省政策重大调整,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之不适应的;(三)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四)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五)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一)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二)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三)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上位法涵盖的;(四)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五)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一)调整对象已消失的;(二)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三)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第十四条实施部门提请政府重新规定有效期、修改、废止或者宣布政府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重新规定有效期、修改、废止或者宣布规范性文件失效的书面请示(请示应当说明评估情况,或者另附评估报告);(二)上位法依据文本;(三)其他相关材料。提请政府修改规范性文件的,还应当同时报送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草案说明。第十五条除实施部门外,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本级各单位对于同级政府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认为需要进行评估清理的,应当向政府提交书面请示,说明理由和依据,并附相关材料。政府应当将前述书面请示以及材料转给实施部门,由实施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清理,并将结果报告政府。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责任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未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导致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因有效期届满停止执行而严重影响工作,或因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3年8月12日起施行,《茂名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规定》(茂府办〔2010〕74号)同时废止。除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上位法的调整而提前修改或者废止外,本规定有效期为五年,至2018年8月11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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