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6日
政策文号:清府〔2023〕4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切实提高省级年初预算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粤府函〔2022〕23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由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预算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运转性项目支出、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和按固定标准分配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第三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度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确保预算一经批准即可支出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加强统筹、保障重点。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专项资金优先保障中央、省和市的重大战略任务、发展规划,不留“硬缺口”。(二)规范设立、严控范围。专项资金设立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与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相适应,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严格控制对竞争性领域投入。(三)提前储备、做实项目。坚持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科学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分类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储备项目。(四)绩效优先、强化应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申报,事中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并与预算安排挂钩。第二章设立和退出第四条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包括新增专项资金政策和增加专项资金既定政策额度。专项资金到期后申请延续的,按照新增专项资金管理。在保持既定政策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政策年度间预算金额进行调整的,不属于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第五条拟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明确资金用途和绩效目标,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二)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市级应当承担支出责任;(三)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原则,已纳入国家、省或市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并按程序审定;(四)现有专项资金用途无法覆盖新增工作任务或额度无法满足工作要求。第六条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规模和数量。市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新增一项工作就新设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第七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属于新增政策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开展事前绩效评审(估);属于到期延续的,应开展上轮资金的整体事后绩效评价;属于增加既定政策额度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经部门(单位)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可视情况组织实施行政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政策资金到期延续的,由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专项审计。第八条新增专项资金需在预算编制阶段完成报批程序。年度出台政策需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新增设立时应明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第九条经审核符合新增设立条件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按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报批。其中,新增总额3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局长审批;新增总额3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委常委)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联合审批;新增总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委常委)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联合审批后,再由市长审批;新增总额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新增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专项资金到期后,属于按已定政策和标准落实资金的事项,不需专题上会审议,可按程序列入预算安排。第十条到期终止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终止实施的意见。除到期终止外,因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无需继续实施或不适合再安排的资金,绩效目标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或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差”的资金,应当及时撤销,具体可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财政部门,或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按程序办理。第三章项目储备第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等各项工作。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完成项目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属于转移支付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下一年度延续性政策的绩效目标和考核要求下发各县(市、区),指导各县(市、区)参照市的做法储备项目。第十二条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建设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完成项目立项审批,落实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土地、环评等各项要素和手续,做到一经纳入预算批复即可支出使用。第十三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要指引县(市、区)按照市级项目储备评选要求谋划储备项目,开展项目申报。要明确项目储备管理要求,督促县(市、区)在既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内提前谋划项目储备,加强对县(市、区)储备项目审核,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使用。第四章预算编制第十四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除应急救灾和据实清算资金外,专项资金应当带具体可实施项目申请预算,因特殊原因暂无法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明确资金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细化工作计划,在预算编制阶段细化至具体可实施的项目。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度财力情况,综合项目入库、支出执行、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监督意见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如因收支平衡需要,需压减专项资金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按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批。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市本级支出部分,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项目法分配。转移支付部分,市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应当与各地储备项目数量和质量挂钩,并在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分配要素或标准。第十七条业务部门应当对拟分配的项目承担管理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对拟纳入预算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一)是否符合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二)是否符合各领域专项资金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是否满足资金支持门槛条件;(三)是否体现聚焦、成熟的分配要求;(四)是否违反中央、省和市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按因素法分配或已具体安排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级财政部门。按非因素法或未具体安排支出的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计划,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按审批流程办理,其中,专项资金规模2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委常委)审批,20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业务和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共同审核后报市长审批,5000万元(含)以上的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第十九条经批准后,市本级支出原则上全部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管理;转移支付支出,市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提前下达时下发任务清单,指导各县(市、区)参照市的做法,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专项资金市本级支出部分在预算编制阶段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项目经审核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按程序报批调减预算额度。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绩效指标应涵盖业务相关的个性化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应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体现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任务清单应反映可量化、可执行、可检验的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间和效果,与资金政策和额度相匹配,不得脱离实际。第五章预算执行第二十一条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编制阶段未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9月底前仍未分配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收回市财政统筹。下达县(市、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制订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对口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预计当年无法使用完毕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收回指标。第二十三条年度预算批复和专项资金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保障资金到位,并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监控。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照支出计划每月研究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对资金支出通报和督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第六章监控、评价和信息公开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阶段,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市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并通报。第二十五条预算年度终了,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布置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单位自评,对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并核查,将汇总核查情况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实施周期内,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适时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市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经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参照市级做法,对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第二十七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应参照市级做法,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信息载体进行公开。第七章职责分工第二十八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进行监控通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入库,申报资金预算,制定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开展信息公开。指导和督促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配,对保留市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第二十九条县级承担市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负责县级项目库管理,做好细化分配下达,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组织项目实施监管等。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做好绩效自评等工作。第三十条审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依托“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管理,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全流程全链条监控。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三十三条市级财政部门联合市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或修订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细化制定实施细则,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2013〕58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办〔2014〕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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