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5日
政策文号:茂府〔2020〕2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项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市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以下简称县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财政体制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中央和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如属有专门分配管理办法的政策性专项资金,则按上级政策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分配执行;如上级未明确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的切块资金,需由市级进一步分配细化的,则参照本办法执行。市级专项资金分为民生政策类专项资金和建设发展类专项资金两大类,实行全覆盖管理。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提前谋划。加大同类项目资金统筹使用力度,优先足额保障中央、省、市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先谋事再排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提前一年入库储备项目。(二)规范设立、定期退出。专项资金设立应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按程序报批。建立专项资金定期退出机制。(三)绩效优先、强化监督。全面实施支出进度通报、绩效监管,强化结果运用,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健全监管机制,按规定要求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从严从紧控制专项资金设立和规模。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和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依据中央、省、市中心工作部署,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进行设立,原则上每项专项资金归口一个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一)民生政策类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民生政策,按人数、比例、定额等因素指标规定配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建设发展类专项资金,是指为落实党委、政府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所安排的专项资金。建设发展类专项资金的设立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经过部门调查研究、专家论证、第三方评审等各种方式,科学论证专项资金设立的可行性,研究确定资金来源和资金规模,制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报批。第五条实行目录清单制。由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其中,民生政策类专项资金对接省级专项资金目录清单进行设置;建设发展类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分为“战略领域”“功能分类”“具体任务”3层结构。“战略领域”根据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统一设置,如“脱贫攻坚”“污染防治”“防范风险”三大攻坚战等。“功能分类”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设置,如“公共安全”“教育”“城乡社区”等。“具体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进行设置,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主导产业专项资金”等。全面清理整合现有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对现已安排的“小”“散”专项资金进行归并整合,对原项目已完成、效益不佳、支出进度慢、绩效评价结果不理想、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的市级专项资金进行撤销。第六条市级审批权限实行项目清单管理。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明确项目分配审批权限。按“能放则放”的原则,凡是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日常性事务、由县级部门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专项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将具体项目审批权下放,并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资金;确需市级保留项目分配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制定市级保留审批权限项目清单,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送市财政局汇总,原则上未列入市级审批权限清单的不得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具体项目。第七条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市财政局编制市级财政项目库,对市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录入的项目认真及时审核入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阶段,同步制定科学合理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明确约束性任务、指导性任务和绩效目标。中央、省、市有文件明确指标要求的,绩效目标设置不得低于文件指标要求。市财政预算确定后,任务清单、绩效目标与资金同步下达给县级和预算执行单位,加强预算刚性约束。第九条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市财政局应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原则,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编排专项资金预算计划:一是中央、省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约束性指标、考核任务所需的专项资金;二是市委、市政府文件、会议纪要、批示件要求安排的专项资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1月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报市财政局,原则上专项资金预算计划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属市级预算单位使用的,汇总编入市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属县级单位使用的,分地区、分项目编列市级对县级转移支付支出预算。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十条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市级预算草案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在20日内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50日内制定资金具体分配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在60日内下达给县级和具体用款单位。(一)对于民生政策类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对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采取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到县级和市级具体单位,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限内送市财政局下达资金。(二)对于建设发展类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等工作,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按本部门“三重一大”制度集体研究决策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其中:专项资金300万元(含)及以下的,报分管市领导审批;3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下的,报分管市领导和分管财政市领导审批;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报分管市领导和分管财政市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超过10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除中央、省文件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专门批示外,市财政局原则上不参与专项资金执行阶段的分配。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分配要严格按照市人大批准预算额度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额度。因中央、省、市重大政策调整,确需增加专项资金额度的,优先从本部门管理的各项资金中统筹调剂;统筹调剂不足的,从预备费中解决;仍无法解决的,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当年未使用完毕的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结转结余办法办理。项目实施完毕后需要验收考评的,市、县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要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及时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局不参与项目验收。第十三条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资金分配方案的,市财政局要及时提醒并报告分管市领导。经督促后仍未及时作出有效整改,导致未能按预算法规定时限下达资金的,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将资金收回统筹使用。对县级和用款单位未及时审批项目,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在年底前实际支出,违规提高支出门槛造成资金沉淀及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资金,收回市财政统筹使用。第十四条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可从中安排不超过1%作为工作经费,据实支付,用于储备项目的编制、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前期工作,以及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经费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原则上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等一般性行政开支,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第四章预算调整第十五条按照预算法规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总预算收支增加或减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重点项目支出、安排新增债券使用计划等情况时,应当进行预算调整,由市财政局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报人大审批。第五章预算监督第十六条预算执行阶段,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执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并通报。第十七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负责,主动接受市人大和审计部门监督。市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全面实施绩效管理,逐步实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全覆盖,具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九条市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分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对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县级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内容、载体、时限、方式等按照中央、省、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职责分工第二十条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明确各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各环节中的职责。(一)市财政局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市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新增事项等;组织总预算执行,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各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预警,实行专账管理,完善备查账制度;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抽查等。(二)市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下达县级和用款单位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分配审批项目,制定下达任务清单,负责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组织对保留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或考评。(三)县级承担市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四)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五)市审计局依法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向市政府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按规定将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追究市业务主管部门、县级、用款单位及负责人责任。(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由市财政局提请市政府进行约谈。(二)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机构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协管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三)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四)县级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五)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也要制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除市级预备费仍按茂府〔2014〕96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外,其他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