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定辖区搜救单位和力量;组织力量参与行政区域内的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为海上应急行动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2)汕尾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3)市委宣传部:负责协助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积极宣传海上险情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4)市委外办:负责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导和协调。(5)市委台办: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处理台湾地区所属海上遇险船舶和海上获救台湾同胞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台湾同胞的善后工作。(6)市港澳事务局:负责协调做好港澳地区所属海上遇险船舶和海上获救港澳同胞的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理工作。(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移动通信定位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8)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救援现场路上交通管制及治安秩序;为参与跨国、跨地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人员及重伤、重病等需要救助的入境人员提供入境便利服务,为获救外籍人员的遣返提供便利。(9)市民政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接运处置工作。(10)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以及预警、演练等其他日常资金的保障工作,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保证资金及时到位。(1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监测组织、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环保监测技术支持,配合做好海上污染事故处置工作。(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用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组织相关港航企业协助做好有关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港口单位做好有关港口设施的保护工作。(14)市水务局:负责协调遇险水域上下游水利枢纽调节,并视情及时控制辖区内可调江河水位和流量。(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渔政船艇和协调渔船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做好获救渔船渔民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渔船的详细资料。(16)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协助开展涉及旅游、体育活动等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17)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现场急重伤病员的现场急救;配合建立医疗联动机制,协助安排医院接收海上伤病人员。(18)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应急专业队伍参加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及时将接报的海上险情信息转市海上搜救分中心处理,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支持;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海上危险品事故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19)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火灾现场扑救工作,控制火情和可能发生的爆炸;协助船舶火灾事故调查。(20)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气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热带气旋、寒潮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预警信息;根据市海上搜救分中心要求,提供特定海域的气象实况和预报信息。(21)汕尾海事局:发布有关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航行通告(警告);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和协调过往船舶参与海上应急行动,做好救援现场的交通组织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的详细资料,协助核实相关资料。(22)汕尾海关: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行动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23)汕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组织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行动;会同口岸单位优先受理与海上应急行动工作相关的船舶、航空器、人员、设备物资的出入境通关工作。(24)汕尾海警局: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及船艇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海上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25)汕尾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提供相关海洋环境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提供落水人员、漂流物的漂移轨迹预测。(26)汕尾供电局:负责为海上应急行动提供必要的陆地应急供电保障。2.2市搜救办市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搜救办)设在汕尾海事局,为市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市搜救办主任由汕尾海事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市搜救办主要职责:负责海上险情的接警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海上险情;海上险情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2.3专家组市海上搜救分中心成立市海上险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2.4现场指挥部发生海上险情后,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专业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被指定的现场指挥部按照市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省、市海上搜救机构下达的各项应急任务;提出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方案;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3.预警预防3.1信息来源气象、海洋、地震、水文、应急等有关单位提供的可能引起海上险情的预警信息;市内其他有关机构或省内有关组织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3.2预警发布气象、海洋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市海上搜救分中心根据接收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按规定向相关单位、船舶、设施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3.3预防行动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设施及相关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市海上搜救分中心及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物资准备工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物资调运以及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4.应急处置4.1信息核实与评估市海上搜救分中心接到海上险情信息,要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多渠道对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按照海上险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海上险情等级。4.2信息报告(1)市海上搜救分中心对海上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评估,无论任何级别海上险情信息,均应按照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及市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立即向市委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和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单位)的,要及时通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险情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等。(2)其他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接获海上险情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市海上搜救分中心。(3)事发地不在本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市海上搜救分中心接警后要立即向海上搜救责任区所属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4)涉及船舶污染事件的,按照《汕尾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和通报。4.3响应启动根据海上险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海上险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I级最高。4.3.1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等级海上险情,市海上搜救分中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1)由市搜救办主任决定预案的启动、实施,下达应急指令;(2)市海上搜救分中心必要时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及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3)市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并按规定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及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4)市搜救办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4.3.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海上险情,市海上搜救分中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1)由市海上搜救分中心常务副主任或市搜救办主任决定预案的启动、实施,下达应急指令;(2)市海上搜救分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及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3)市海上搜救分中心在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导下负责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并派出或指定专人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4)市搜救办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4.3.3Ⅱ级响应发生重大海上险情,市海上搜救分中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1)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由市海上搜救分中心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决定本级预案的启动、实施,下达应急指令;(2)市海上搜救分中心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及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3)市海上搜救分中心全力配合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并派出或指定专人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4)市搜救办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系统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4.3.4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海上险情,市海上搜救分中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1)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由市海上搜救分中心主任决定本级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下达应急指令;(2)市海上搜救分中心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及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3)市海上搜救分中心全力配合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市搜救办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系统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4.4现场处置海上险情现场应急处置,由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或市海上搜救分中心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下设应急行动组、信息处理组、警戒监测组、专家咨询组、法律支援组、宣传报道组、医疗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应急工作组。市海上搜救分中心根据海上险情制定搜寻救助方案,下达搜寻救助任务;按照响应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搜救区域,明确搜寻救助的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根据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救任务;调动事发附近海域有搜寻救助能力的船舶前往搜寻救助;建立应急通信机制;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通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根据搜救情况及时调整搜寻救助措施。现场指挥部根据下达的搜寻救助任务,组织和指挥现场或附近的搜寻救助力量进行搜救;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及时报告现场及搜寻救助进展情况,提出应急行动建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市海上搜救分中心提出下一步搜寻救助行动及中止、终止行动的建议。现场出现严重危及救助方、遇险人员安全等情况,遇险人员拒绝接受救助时,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强制实施救助。4.5社会动员海上险情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海上险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征用、调用应急处置相关物资和人员等。4.6区域协作4.6.1区域协作请求。当海上险情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海上搜救分中心应做出区域协作的请求,报至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区域协作。4.6.2区域协作原则。与周边地区的协作按有关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进行,在信息通报、资源共享、互派力量援助等方面按照程序进行有效合作。4.7应急中断和终止4.7.1应急中断负责指挥协调的搜救机构根据气象、水文、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变化,决定搜救行动的中断和恢复。4.7.2应急终止负责指挥协调的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处置工作:(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3)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4)海上险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且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4.8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及关闭市搜救办根据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结合专家组研判、评估和意见,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关闭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相应负责人决定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或关闭。4.9后期处置4.9.1善后处理(1)获救人员的善后处理。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医疗卫生部门要负责救治获救伤病人员。国内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港澳台人员,由市委台办、市港澳事务局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其代理公司或者市委外办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需要遣返的,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外事部门负责解决;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的人员,由公安部门协调解决。(2)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涉事单位配合当地民政及公安部门做好遇难人员的处置工作。其中,港澳台或外籍遇难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4.9.2总结评估按照分级调查的原则,市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较大和一般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评估,报备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市海上搜救分中心配合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做好重大以上等级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评估。4.10信息发布(1)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原则上由市海上搜救分中心统一对外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散布。必要时,由市政府新闻办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海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船舶、设施或航空器概况、人员情况、载货情况;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等);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后处理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5.应急保障5.1人力保障市海上搜救分中心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组建的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驻汕部队的作用,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充分发动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救援。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海上险情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等信息,建立信息库。5.2资金保障市海上搜救分中心机构运行、应急处置、培训演练、设备更新等所需保障资金,经市政府同意,在财政预算的资金中安排。市海上搜救分中心要按规定使用、管理相关资金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5.3物资保障市海上搜救分中心要按照国家海上搜救机构规定配备通信设备和器材;鼓励支持使用海上险情预防、检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市海上搜救分中心应收集本地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5.4医疗卫生保障市海上搜救分中心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险情医疗救援任务,共同协调、指导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展海上险情医疗救援工作。涉及到出入境卫生检疫的船舶,要会同负责检验检疫的部门协同处置。海上险情医疗救援,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市海上搜救分中心协调当地医疗机构先期响应。力量不足时,可逐级上报请求支援。5.5交通运输保障各级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海上险情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市海上搜救分中心要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器材及时到位。5.6安全防护保障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市海上搜救分中心要对参与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设备,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处置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要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服从市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指挥。市海上搜救分中心要对海上险情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险情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海上险情可能影响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市海上搜救分中心要通报当地人民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5.7通信保障海上搜救机构实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单位的应急通信方式。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海上险情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险情应急通信畅通。6.监督管理6.1预案演练市海上搜救分中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和评估,必要时及时组织演练。应急演练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6.2宣教培训市海上搜救分中心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知识宣传资料,积极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并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险情应急预案信息。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关海上险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加强相关单位和人员(含应急志愿者)的专业知识、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6.3责任与奖惩对在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7.附则7.1名词术语(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本预案中的“海上”包括内河水域。(3)海上险情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4)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市海上搜救分中心所承担的处置海上险情的责任区域。7.2预案管理(1)本预案由汕尾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订,市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解释。(2)市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根据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在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新出现的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意见。(3)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编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7.3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16〕241号)自即日起废止。8.附件8.1市海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通讯联系表8.2辖区码头概况表8.3辖区公务船艇概况表附件1市海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通讯联系表序号单位联系电话传真1汕尾军分区336530933653302城区人民政府336667833646433海丰县人民政府662243466259554陆丰市人民政府882142788266565陆河县人民政府551662255285696红海湾经济开发区345489934590837华侨管理区82510138251448市委宣传部339200933721299市委外办3388323336212110市委台办3372848337284811市港澳事务局33637041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3361194337235213市公安局3369110337911014市民政局3364865337246215市财政局3324172332916916市自然资源局3377106337710617市生态环境局3344605332038218市交通运输局3336666332521519市水务局3339672334322420市农业农村局3260001325902521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3213388339880022市卫生健康局3363073336307723市应急管理局3212345337100024市消防救援支队3374836337483625市气象局3371410337712126汕尾海事局3357908327969827汕尾海关3200260360266128汕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0755-84495380615600029汕尾海警局3295110339784830汕尾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3210800332312731汕尾供电局38178503298317附件2辖区码头概况表序号码头名称用途码头等级业主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1汕尾市港务码头散货、集装箱5000吨级汕尾市港口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蔡长江139279513382红海湾东洲港码头散货(水泥)3000吨级汕尾东洲港天源投资有限公司索少夫139026766113红海湾发电厂煤码头散货(煤)10万吨级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马骁138289889154红海湾发电厂重件码头重大件、散货3000吨级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马骁138289889155广东万聪船厂信安货运码头散货(水泥)1000吨级汕尾市信安实业有限公司王添泉189279866426陆丰乌坎货运码头散货、集装箱500吨级陆丰市港务公司陈汉谋138289970007陆丰宝丽华甲湖湾电厂煤码头散货(煤)10万吨级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杨庆毅181381369338陆丰宝丽华甲湖湾电厂重件码头重大件、散货3000吨级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杨庆毅181381369339华润(海丰)电厂煤码头散货(煤)10万吨级华润电力(海丰)有限公司俞承力1382896318010华润(海丰)电厂重件码头重大件、散货3000吨级华润电力(海丰)有限公司俞承力13828963180附件3辖区公务船艇概况表序号船名船舶类型船体材料航区船级总吨功率(千瓦)常驻地点所属单位1海巡0941海巡船钢质近海40米级3662684汕尾港汕尾海事局2海巡09317海巡快艇增强纤维遮蔽10米以下373.6汕尾港汕尾海事局3海巡09318海巡快艇玻璃钢沿海10米级21810红海湾电厂汕尾海事局4中国渔政44611渔政执法船钢质近海40米级3752797汕尾港汕尾渔政支队5中国渔政44062渔政快艇玻璃钢沿海10米级3736汕尾港汕尾渔政支队6中国渔政44062-2渔政快艇玻璃钢沿海10米以下2103汕尾港汕尾渔政支队7中国渔政44611-1渔政快艇玻璃钢遮蔽10米级11544汕尾港汕尾渔政支队8中国海监9047监测管理船玻璃钢沿海10米级17336汕尾港汕尾渔政支队9中国渔政44063渔政快艇玻璃钢沿海10米级4735汕尾港城区渔政大队10中国渔政44064渔政快艇玻璃钢沿海10米以下3294汕尾港城区渔政大队11中国渔政44076渔政快艇玻璃钢沿海10米以下351.5马宫港城区渔政大队12中国渔政44669渔政快艇玻璃钢沿海10米级4.95552鲘门港海丰渔政大队13中国渔政44673渔政快艇玻璃钢沿海10米级7.5772.8鲘门港海丰渔政大队14中国渔政44511渔政快艇玻璃钢沿海10米级5.05368鲘门港海丰渔政大队15中国渔政44071渔政快艇玻璃钢沿海10米级4744湖东港陆丰渔政大队16中国渔政44072渔政快艇玻璃钢沿海10米级5744碣石港陆丰渔政大队17中国渔政44073渔政快艇玻璃钢沿海10米级3558甲子港陆丰渔政大队18中国渔政44066渔政快艇玻璃钢沿海10米级5744甲子港陆丰渔政大队19中国渔政44068渔政快艇玻璃钢沿海10米级8.5559.2遮浪港红海湾渔政大队20中国渔政44508渔政快艇玻璃钢沿海10米级8.5552遮浪港红海湾渔政大队21中国渔政44068-1渔政快艇玻璃钢沿海10米以下1.584.5遮浪港红海湾渔政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