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6日汕尾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1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规范汕尾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口岸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1.2工作原则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1.3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际卫生条例(200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国境口岸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及发布管理规定》、《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汕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汕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4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汕尾口岸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如出现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或可能发生大范围的影响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核生化恐怖袭击事件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1)发生鼠疫、霍乱、黄热病、肺炭疽、埃博拉、中东呼吸综合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禽流感或流感样病例爆发的;(2)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流行或有人死亡的;(3)发生罕见的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等疫情的;(4)发生临床表现相似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延的群体性疾病的;(5)发生生物因素事件,包括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或者泄漏,有毒有害生物入侵等;(6)食物中毒或者中毒死亡的;(7)预防接种和服药事件等;(8)发生化学因素事件,环境污染、职业中毒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中毒的;(9)发生自然、意外、或人为核与辐射物质污染或损伤的;(10)国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国境口岸的。本预案适用于本口岸内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分级按《汕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相关标准执行。2.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领导小组设置汕尾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汕尾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汕尾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汕尾检验检疫局局长及汕尾市口岸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卫生计生局、公安局、环保局、畜牧兽医局、边检、海关、海事的负责人员组成。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建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成立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识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做好风险评估、预警、预防工作;(3)领导和指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4)统一调配全市防控资源和储备物资。2.2日常办事机构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汕尾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汕尾检验检疫局。办公室主任由汕尾检验检疫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汕尾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2)建立完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3)负责编制、修订汕尾口岸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协调汕尾口岸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通报、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4)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实施社会动员;(5)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2.3成员单位职责2.3.1汕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组织编制、修订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必要时组织演练;(2)口岸发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口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负责现场技术指导以及疑似病人的诊疗追踪和结果通报工作;(3)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尽快组织有关检验检疫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与处理,尽快判断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提出控制措施和建议并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4)监督指导出入境交通工具及其废弃物的处理,组织指导污染区的卫生处理工作;(5)负责船员的健康申报、健康监测及其它有关卫生检疫措施的宣传、实施和咨询工作;(6)负责对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相关信息;(7)负责对口岸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及环境的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严防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口岸区域内的发生。2.3.2汕尾口岸局(1)协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落实到位;(2)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相关信息。2.3.3汕尾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局(1)协助汕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2)明确医疗救治指定医院(汕尾市人民医院),负责病人现场抢救、收治和转运工作;(3)负责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留观工作;(4)做好医院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置工作,防止院内感染。2.3.4汕尾市公安局密切注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协助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治安事件,严厉打击利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协助检验检疫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2.3.5汕尾市畜牧兽医局协助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口岸可疑染疫动物的隔离检疫工作。2.3.6汕尾海关(1)在口岸区域内发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疑病人时,应立即通报检验检疫部门;(2)对出入境的人员(病人或可疑病人)优先办理通关手续及给予方便;(3)协助检验检疫人员对病人或可疑病人的行李物品实施消毒。2.3.7汕尾边防检查站(1)发现口岸或交通工具上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疑病人时,应立即通报检验检疫部门,优先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病人或可疑病人办理出入境手续;(2)根据检验检疫人员的要求,对拒绝提交有关证件及拒绝接受卫生控制措施的出入境人员,不予办理出入境手续;(3)在口岸区域处置疫情时负责警戒工作,并协助检验检疫部门维护现场秩序;(4)协助检验检疫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或可疑病人采取强制卫生控制措施。2.3.8汕尾海事局(1)发现口岸或交通工具上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疑病人时,应立即通报检验检疫部门,优先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病人或可疑病人办理出入境手续;(2)协助检验检疫部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设立海上警戒区,做好海域管制和海面监视,防止其他交通工具进入警戒海域。2.3.9汕尾市环保局按照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省反恐办、广东省环保厅的联合发文《关于做好口岸核与辐射监测和涉恐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粤检卫联〔2013〕264号)要求,共同做好汕尾口岸核与辐射监测和涉恐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核辐射污染扩大。2.3.10港口经营单位及其代理(1)出入境交通工具在航行中发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疑病人时,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协助对交通工具实施就地隔离管理工作;(2)提供交通工具上接触者的名单;(3)船员引导、引领和地面服务;(4)派员协助卫生处理。3.监测和报告3.1监测汕尾检验检疫局在汕尾口岸开展重点传染病监测。3.2报告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有权利、有义务向汕尾检验检疫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3.2.1报告时限和程序口岸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事人或当事单位发现后必须迅速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应在10分钟内上报汕尾检验检疫局,汕尾检验检疫局核实情况后于2小时内上报广东检验检疫局,同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专家组到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3.2.2报告内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3.3疫情通报接到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汕尾检验检疫局,要根据事件性质和有关要求及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4.风险评估和预警4.1计划和准备确定风险评估的议题和专家组成员,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及其有关知识进行收集。4.2实施组织风险评估专家进行会商,开展定性分析。分析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公共卫生影响、性质、国际传播危险和对国际旅行或贸易的危险。确定事件的风险等级,对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能的危害后果以及需要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将风险评估结果分为四级,即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3预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由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依权限发布预警。5.应急处置5.1应急处置的原则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各部门依权限发布)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口岸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处置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抢救、边处置的方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5.2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5.2.1一般(IV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1)一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汕尾检验检疫局联合市卫计局迅速核实有关情况,组织医疗、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等机构开展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市人民政府接到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及时了解情况,责成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准备或应急处理工作。5.2.2较大(III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确认发生较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汕尾检验检疫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汕尾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市人民政府根据汕尾检验检疫局的建议和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点)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2)汕尾检验检疫局应联合市卫计局,必要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参与,并落实标本采集、现场流行病学及卫生学调查、病人救治、密切接触者防护和消毒处置等紧急控制措施,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5.2.3重大(II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特别重大(I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特别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在迅速向省政府报告事件情况的同时,根据汕尾检验检疫局的建议,启动《汕尾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国家或省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汕尾检验检疫局按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5.3指挥和协调遵循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属地化的原则,汕尾口岸应急领导小组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必要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派出有关领导和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口岸现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疫情处理进展情况。5.4紧急处置5.4.1现场调查接到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在1小时内派出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员,依据《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等规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调查、确定疫点、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进一步暴发。5.4.2采样与检测5.4.2.1标本采集汕尾检验检疫局和市卫计局在进行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的同时,要按照生物安全防护及相关疾病标本采集、保存、运送要求,立即开展标本的采集、保存、运输工作,并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开展相关疾病的鉴别诊断。5.4.2.2标本检测能够检测的项目,汕尾检验检疫局要在1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检测,并留样备查;对于不能检测的样本,要立即安排专人专车送广东检验检疫局P3实验室进行检测。5.4.3事件原因初步确定现场卫生学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基本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召集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和参加医疗救治的医务人员会商,根据调查结果和临床表现,研究提出事件的初步原因、控制措施和救治方案,并及时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5.4.4现场控制事件原因初步确定以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及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依法采取相应的现场控制措施。5.4.5转运及救治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迅速派遣应急医疗救治组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病人抢救,需转运至医院的,由120派救护车送往汕尾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5.4.6消毒处置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标本采集工作的同时,要迅速对患者停留过的场所、接触过的物品及其他可能污染的场所和物品按要求进行彻底消毒。在疫情处置结束后,要对疫区实行严格的终末消毒。5.5安全防护5.5.1现场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处置人员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和医疗救治等工作时,要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防控工作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5.5.2群众的安全防护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在组织开展病人救治与现场处置工作的同时,根据疫情性质及危害程度,采取预防服药、预防接种、发放防护设备等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暴露人群,同时指导群众做好水源、食品、环境的消毒工作。5.6应急处置5.6.1口岸食物中毒事件处置(1)发现口岸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报告检验检疫部门,并马上将所有中毒病人送往汕尾市人民医院紧急救治;(2)根据《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检验检疫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食物中毒事件调查,调查包括个案调查和卫生学调查,并做好调查笔录,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3)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保护现场,封存可疑食品、食品原料及被污染的食品用具,封锁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4)采样送检,采集病人呕吐物、血、粪便、尿液以及可疑食品和用具进行检验,必要时送广东检验检疫局做动物试验,作出食物中毒判断及诊断;(5)在完成检验及卫生学评价后,对被污染的食品进行销毁,对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和用具及环境实施卫生处理。5.6.2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1)当口岸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及时通报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2)各联检单位立即控制现场,协助检验检疫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医疗卫生力量参与病人的救治。(3)呼吸道传染病处置怀疑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鼠疫、肺炭疽、开放性肺结核和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重点关注呼吸道传染病的疑似病例。①立即送指定医院进行进一步诊疗,同时上报广东检验检疫局,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②疑似病例离开隔离室时需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沿指定移送路线将病人转移到救护车上。怀疑为麻疹、风疹、流行性感冒等常见呼吸道传染病的疑似病例。对于有典型症状或者快速检测结果阳性的常见呼吸道传染病可疑病例,则在做好相应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将病人转送至指定医院进行进一步诊疗,并按规定报告和通报。否则登记个人信息、给予健康建议并发放《就诊方便卡》后放行。③对发现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的交通工具和/或口岸现场污染区域进行终末消毒,包括疑似病例占用的部位、卫生间、污染的环境、接触的物品、呕吐物、排泄物、交通工具内空气等。有关消毒工作均应按照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4)消化道传染病的处置怀疑为霍乱、细菌性痢疾、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诺瓦克病毒感染、副溶血弧菌感染等重点关注消化道传染病的疑似病例。①立即送指定医院进行进一步诊疗,同时上报广东检验检疫局,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②疑似病例离开隔离室时需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沿指定移送路线将病人转移到救护车上。怀疑感染大肠杆菌、阿米巴、轮状病毒等其他消化道传染病的疑似病例,如症状和体征明显,可转送指定医院。否则登记个人信息、给予健康建议并发放《就诊方便卡》后放行。③对可疑病例的呕吐物、排泄物、污染的环境、接触的物品、卫生间等进行消毒;对污染的食品、饮用水实施封存及消毒;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有关消毒工作均应按照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5)蚊媒传染病的处置①立即送指定医院进行进一步诊疗,同时上报广东检验检疫局,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②疑似病例离开隔离室时需采取防蚊措施。③运输疑似病例的车辆,在运输前后分别实施灭蚊。不能排除感染其他蚊媒传染病的疑似病例,如症状和体征明显,可转送指定医院。否则登记个人信息、给予健康建议并发放《就诊方便卡》后放行。④为了防止可疑病例为其他类传染病,建议对可疑病例的呕吐物、排泄物、污染的环境、接触的物品、卫生间等进行消毒;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等卫生处理。有关卫生处理方法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5.6.3生物因素事件的处置(1)先把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污染或者可能感染的人员,送汕尾市人民医院进行隔离、留验、抢救治疗;(2)封锁现场,限制人员进出,防止生物因子扩散;发生在建筑物内部时,立即关闭建筑物内的所有通风系统和设备,组织人员撤出建筑物;发生在建筑物外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到发生地的上风向;(3)通报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协助把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进行转移、封存、销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口岸污染的环境、场所、物品、工具进行卫生处理和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4)协助销毁或封存可疑及被污染的食品、食具,停用现场水源。5.6.4口岸化学危险事故的处置(1)对事件危害和影响进行快速评价,对性质严重的,按卫生检疫I级风险预警,通过广东检验检疫局立即上报国家质检总局;(2)隔离封锁现场,隔绝毒源,紧急疏散人员,迅速将污染区域内的所有人员转移至毒源上风向的安全区域,防止中毒范围扩大,减少中毒;(3)对中毒严重的病人,立即送往汕尾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送院前尽最大可能给予现场紧急救护,尽量阻止毒物继续侵入体内;对中毒不严重的患者可随后送院治疗;对未中毒者留待处理;对口服中毒者应尽早催吐处理;(4)协助公安、边防部门,依法控制现场、勘查、取证、查找事件根源及侦破案件;协助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进行卫生学监测和环境监测;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洗消处理。5.6.5口岸核与辐射事件的处置(1)口岸核与辐射事件确认后,在通报环保局的同时,上报广东检验检疫局,通过广东检验检疫局1小时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2)报告公安和边防部门,协助封锁现场,隔绝和封查放射源,设立警示控制区,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撤离现场人员,协助勘查、取证、案件侦破工作;(3)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对受沾染和受照人员进行医学防护,如隐蔽、发放碘片等,将伤员送汕尾市人民医院救治;(4)协助环保部门对沾染现场的辐射检测,测量人员体表污染受照剂量,测量空气、水源、食品等放射性污染水平已经洗消去污、环境监测工作。5.6.6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1)发生卫生处理事故,卫生处理单位应立即组织现场自救,报告检验检疫部门,同时根据事故情况,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环保、医疗卫生等当地相应的政府部门;(2)检验检疫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直属检验检疫局,并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环保、医疗卫生等当地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工作。5.7应急响应的结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且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而未出现新病例,可结束应急响应。6.后期评估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口岸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以及处置类似事件的意见建议。评估报告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7.保障措施7.1技术保障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控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水平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汕尾检验检疫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7.2通信与交通保障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7.3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储备应急所需物资,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等。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及时予以补充。7.4资金保障各部门按规定落实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7.5宣传教育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8.附则8.1解释机构本预案由汕尾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8.2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