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5日
政策文号:汕府办〔2021〕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20〕3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即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技术审查、技术设计、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监理、咨询、招标(采购)代理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偿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通过中介超市采购中介服务的项目单位,包括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法人以及社会组织。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由汕尾市人民政府依托广东省中介服务超市平台统一建设的汕尾市中介服务超市分平台,为全市含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提供公开选取以及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入驻、交易管理、信用奖惩等服务的综合性服务管理平台。第六条汕尾市中介服务超市分平台按照省平台的总体框架,搭建本地中介服务超市平台,建设本地中介服务事项库、项目业主库、中介机构库、中介机构信用库、中介服务采购项目库,形成省市联建、上下协同、数据共享的建设模式。第七条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项目业主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的中介服务,鼓励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应采取招标或者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中介服务事项,项目业主不得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及对中介服务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行政权力所需中介服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中介服务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中介服务违法行为。第十条汕尾新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等经济功能区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十一条各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为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本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管理运营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务,并依法依规归集共享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监督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收费行为,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制定相关收费政策并实施。第十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依法依规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中介服务机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秩序。第十四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实行资质(资信)资格许可准入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资质(资信)资格许可实施管理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资质(资信)资格许可准入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原相关资质(资信)资格许可实施管理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梳理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动态调整信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工改办”)负责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汇总并梳理汕尾市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为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凭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和中选通知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自行支付。对辖区内相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七条各级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第三章中介管理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创新发展工作机制,制定适应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特点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培育本地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第十九条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发挥指导作用,收集、研究、发布行业信息,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监督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相应资质(资信)、技术水平和执业人员。与自身服务范围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存在隶属关系的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依规完成服务事项,不得聘用其在职人员,不得聘用其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离职三年内或其他公务员离职两年内的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据行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和降低服务质量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第二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业规程、执业标准、执业技术规范。第二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受理服务委托后应当一次性告知完成中介服务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清单。如在服务过程中发现需要进一步提供材料清单外的必要性材料时,也应当一次性告知材料清单。第二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如实记录中介服务的执业情况,对中介服务的成果质量负责。执业情况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备查。第二十五条 具有竞争关系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正当中介服务竞争,不得达成有关服务价格、服务范围、服务地域等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本行业中介机构实施前款行为。第二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不得以同一执业资格在两个以上同类行业中介服务机构任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中介超市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审查、服务成果的收件、审查、退件、办结等全过程管理登记。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汕尾市行政审批规定的服务时限要求,按时保质完成中介服务事项。第二十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受理服务委托的场所、中介超市和本机构的网站公示下列信息,并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一)本机构的执业许可;(二)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信)资格许可;(三)可提供的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办理时限;(四)服务收费依据、标准和计算方式;(五)服务投诉方式。第四章准入退出第二十九条中介超市按照快捷、高效、优质的原则,鼓励在汕尾市服务半径500公里范围内登记执业或在汕尾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汕尾市中介服务超市分平台。第三十条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驻中介超市,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后,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已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后,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对。注册地为县(市、区)的中介服务机构,由注册所在地县(市、区)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核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申请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经核对后,应当在“信用汕尾网”和中介超市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清退:(一)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二)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暂停或责令不得开展中介服务的。因出现上述第(二)、(三)情形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章采购选取第三十二条项目业主可在广东省中介服务超市平台采购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也可在汕尾市中介服务超市分平台采购选取。对于涉及汕尾市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中介服务,鼓励优先在汕尾市中介服务超市分平台采购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第三十三条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下列方式:(一)择优选取,项目业主通过对比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分、响应方案等,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二)随机抽取,中介超市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中选方;(三)竞价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一次或多轮次报价的方式参与项目,中介超市按最低价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选方。如果规定时限过后,存在2家以上相同报价的,中介超市通过随机抽取方式自动确定1家作为中选方;(四)直接选取,项目业主邀请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参与项目,直接选取中选方;(五)在已有选取模式基础上,结合汕尾市业务实际情况,优化创新选取模式,试行打包选取、“一选多”选取方式联合采购,保证同个项目不同阶段服务的稳定性,压缩整体中介服务时间。具体选取模式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填报和提交有关采购项目信息,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核对,发布采购公告。第三十五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介超市报名。采购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二)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第三十七条选取结果产生后,中选结果由中介超市系统自动发布中选公告,并予以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电子中选通知书。第三十八条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开,依法应当保密或不应公开的合同内容除外。第三十九条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范围、时限向项目业主提供服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财政性资金项目服务成果应当上传中介超市。社会性资金项目服务成果由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商定。第六章信用惩戒第四十条项目业主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履约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计入该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分。行政审批部门在完成行政审批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对涉及该事项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事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评估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行为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良行为,情节未达到一般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核实后,在中介超市发布失信预警公告。第四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记为一般失信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结果或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业主增加服务费用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四)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六)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七)作为投诉人在中介超市1年内3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八)其他应当记为一般失信的行为。第四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记为严重失信行为:(一)提供虚假材料入驻中介超市的;(二)报名同一个项目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使用相同网络地址报名和办理业务的;(三)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四)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六)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约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七)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八)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九)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十)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的;(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询问核查、处理结论的;(十二)其他应当记为严重失信的行为。第四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出现1次一般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予以清退出中介超市,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失信行为的记录和处理信息,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失信预警公示期1个月,一般失信行为公示期3个月,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期2年。第四十五条依法依规应采取招标或者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机构的失信行为由该中介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进行信用惩戒。第四十六条失信行为记录作为信用评分的依据。依法应当公示的信用信息,在“信用汕尾网”进行公示。第七章咨询监督第四十七条汕尾市政务服务咨询投诉平台、12345热线和中介超市系统受理咨询。咨询答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按时办结的,应当在办理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办理以1次为限,延期的期限与办理期限相同。第四十八条投诉人可以直接向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也可以通过中介超市系统提出投诉。第四十九条投诉人通过中介超市系统提出投诉的,中介超市系统根据投诉事项类型,按职责分工进行转办。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受理和处理中介超市入驻过程及结果、选取过程及结果、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投诉事项,并在收到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和处理违反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投诉事项,并将有关受理和处理结果反馈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收到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行业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五十条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投诉处理的决定,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法受理和查处中介服务机构或者项目业主的投诉和举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五十二条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利害相关人可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一)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之外增设中介服务项目;(二)将一项中介服务事项拆分为多个环节;(三)为行政审批申请人指定中介服务和价格;(四)将现有或者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委托中介服务形式开展;(五)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交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六)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本行政区域外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七)通过设定特别条件、提高或者降低标准采信特定中介服务机构的中介服务等形式,变相为行政审批申请人指定中介服务;(八)与中介服务机构有职能、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第五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向其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投诉:(一)不依法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二)擅自将中介服务事项转托、转包或分包的;(三)违反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四)提供违法或者虚假的审批中介服务的;(五)不具有法定的资质(资信)资格条件,致使中介服务结论不被行政许可机关采信的。接到投诉的各级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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