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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湾优质产品推荐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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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8日 有效性:失效
珠金府办函〔2018〕51号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湾优质产品推荐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航空产业园管委会各局办,驻区各单位:《金湾优质产品推荐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反映。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6日金湾优质产品推荐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质量强区发展战略,引导企业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和品牌带动战略,引领质量效益提升,提高我区优质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金湾优质产品是指在金湾区生产并在产品质量、标准、品牌、科技创新方面获得相关荣誉、资质的产品。第三条《金湾优质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编制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四条《推荐目录》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企事业单位采购、资金资助,以及金融机构投资决策等参考。第五条?设立金湾优质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公室和金湾优质产品推荐目录扶持推广办公室。目录编制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局(区质监局),负责受理、汇编、公示、送审、公开《推荐目录》;扶持推广办公室设在区科工信局,负责《推荐目录》的应用、推广,搭建信息平台,配套并实施扶持政策。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列入《推荐目录》的企业和单位,应当是在金湾区注册、纳税并依法经营的独立法人。申报列入《推荐目录》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国家地理标志的产品。(二)具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获得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科技成果奖的产品,获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称号的产品。(三)主导制定、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的对应产品。(四)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五)获得中国质量奖或提名奖、全国质量奖,各级政府设立的质量奖称号或者质量标杆企业、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主要产品。(六)金湾区产业发展重点企业名录和创新驱动企业名录中的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七)其他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颁发的质量、品牌、科技创新相关荣誉、资质的产品。第七条申报列入《推荐目录》的产品,所取得的荣誉及资质应当在申报年度处于有效期内。第八条企业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产品不得申报列入《推荐目录》:(一)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的。(二)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三)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较大事故,或有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的。(四)近3年内各级监督抽查出现产品不合格的。(五)近3年内受到海关、工商、质监、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行政处罚,或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第三章?申报流程第九条申报单位申报列入《推荐目录》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金湾优质产品推荐目录申报表”(见附件)。(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三)申报单位及申报产品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包括申报单位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四)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第十条目录编制办公室每年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的途径、方式和目录编制程序等,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出申报,提交相应的书面申报材料。第四章编制流程第十一条目录编制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没有缺失项目的产品进行汇总,将汇总后的产品推荐目录送审稿发送至优质产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审核;其中,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项申报的产品目录应当单列;全部成员单位均无异议的产品为通过审核的产品;任何一个成员单位有异议的,该产品不通过审核。第十二条目录编制办公室将通过审核的产品汇总形成推荐目录公示稿,并通过金湾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第十三条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目录编制办公室应当将异议汇总后分送成员单位审核,全部成员单位均不支持异议意见的,异议不成立,该异议视为无效投诉;有成员单位支持异议意见的,视为有效投诉,目录编制办公室应当将异议产品从《推荐目录》中删除。第十四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效投诉的,由目录编制办公室形成推荐目录报批稿,报请金湾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产品列入《推荐目录》资格;已纳入《推荐目录》的,删除并向社会公告。相关记录按照规定记入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和单位,其所有产品三年内不得列入《推荐目录》。第十六条《推荐目录》每年编制一次,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第五章?其他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应当承诺申报产品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要求,并对其产品质量、安全等承担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税收登记均在金湾区(不包括高栏港),且在本区实际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产品必须为金湾区企业自主品牌产品。本办法所指的产品,包括金湾区企业委托其他地区生产,但以金湾区企业产品名义对外销售,且在金湾区纳税并计算产值的产品。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工商局(区质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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