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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珠海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珠财会[2021]001号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放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粤财会〔2001〕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区域管理体制调整有关部署,决定对《关于进一步理顺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珠财会〔2015〕18号)关于全市各区“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外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区划权限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调整事项(一)根据《中共珠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横琴新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一体化运作方案框架》的通知》(珠机编〔2020〕24号)对区级机构的调整,原受市财政局委托,由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财政部门行使的,对辖区内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外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以及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由横琴新区财政局行使。(二)根据《中共珠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金湾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体化运作方案框架>的通知》(珠机编〔2020〕25号)对区级机构的调整,原受市财政局委托,由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栏港经济区)财政部门行使的,对辖区范围内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外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以及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由金湾区财政局行使。二、调整后的有关权限(一)横琴新区及香洲、金湾、斗门区财政局,独立行使对所辖范围内除会计师事务所外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权限,并同时负责相关机构的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职责。(二)高新区财政部门继续受市财政局委托,行使所辖范围内除会计师事务所外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权限,并同时负责相关机构的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职责。三、有关要求(一)请各相关区(功能区)财政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做好辖区范围内代理记账机构电子、纸质档案资料的整理、合并、交接、归档工作,并将资料交接清单报市财政局备案。请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财政部门将前期受托使用的印章交回市财政局。(二)对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的年度备案工作,由本次权限调整后的对应区(功能区)财政部门负责。(三)各相关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应主动向代理记账机构和社会公众公开权限调整事宜。(四)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权限调整交接工作,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会计科反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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