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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珠海明确办理要求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遗产处置关乎个人权益,其中相当一部分遗产以不动产形式存在。5月20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通知,明确珠海已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同时明确遗产管理人分割遗产的,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承诺办理时限由一般的30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由3个月压缩为1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自然人可以依照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明确,遗产管理人分配遗产的,申请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时,遗产管理人应当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一并到场,接受不动产登记部门询问,并对其接受询问的答复内容、提交材料、签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属遗嘱或遗赠的,涉及不动产转移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全体法定继承人应到场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的最后一份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未确定遗嘱执行人的,全体法定继承人还应当对遗产管理人身份进行签名确认(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除外)。属法定继承的,全体法定继承人应当共同到场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并对遗产管理人出具的遗产分割方案进行签字确认。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应当提交指定生效法律文书。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对其出具的遗产分配方案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公平合理性负责,无需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场对遗产分配方案进行签字确认。(来源:珠海特区报) 相关链接: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通知 分享到:微信扫一扫:分享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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