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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不动产登记部分证明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工作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规范开展我市不动产登记部分证明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意见:一、概念定义本实施意见所称不动产登记部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部分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变更证明材料等,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机制。二、适用范围、情形(一)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时,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死亡证明或者死亡时间证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1)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80周岁,申请人承诺继承事实发生时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2)被继承人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由于死亡年代户籍制度不健全,被继承人、继承人人事档案、户籍档案查询结果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3)公安部门已出具被继承人因死亡被注销户籍的证明或民政部门已出具被继承人的火化证明,但无法提供死亡时间证明,同一顺序继承人均认同同一死亡时间并同意适用的。(二)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时,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部分亲属关系证明,或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存在记载不一致或不完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1)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80周岁,申请人承诺继承事实发生时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2)申请人陈述独生子女证明缺失,但其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被继承人、继承人人事档案、户籍档案查询结果等)可以证明的;(3)申请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中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简繁体不同、谐音笔误、阴阳历换算等情况,但本人能够说明原因,且绝大部分材料能确认亲属关系,同时获得其他继承人一致承认的;(4)不动产由多人共同继承,部分申请人提供的人事档案、户籍档案查询结果等材料不能直接证实其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属关系,其余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继承人一致认可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三)申请人因下列情形导致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变更,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身份变更证明材料,基本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等)吻合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1)因前往港、澳、台定居导致身份变更的;(2)因来内地(大陆)定居导致身份变更的;(3)因加入(退出)国籍导致身份变更的;(4)因军人转业、退伍导致身份变更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1)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经查询不动产登记系统失信人员数据库,属失信人员的;(2)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已被登记机构纪录在案的;(3)申请人拒绝接受告知承诺制的法律后果的;(4)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登记机构通过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等方式发现申请人所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5)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6)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事项可由登记机构共享获取的。三、工作流程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依法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其他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部分证明材料,申请适用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告知、申请工作人员将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其需要承诺的事项符合告知承诺制情形的,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在《告知承诺制告知书》上签名,确认申请事项。(二)预审、核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初步审查,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核验、查验、问询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提出的承诺事项是否符合告知承诺制办理要求。申请人承诺的事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要求的,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登记机构应查验申请人是否存在本工作方案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一致,申请材料与相关的共享数据以及申请人承诺的内容是否一致,必要时采取发函询问等方式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申请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委)核实相关情况。(三)受理、公告申请人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且其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查验时,申请人应在登记机构现场填写《承诺书》(参考模板详见附件),承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提出申请的主要事实和理由;(3)申请人承诺事项;(4)如发生虚假承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和失信惩戒。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在记载登记簿前,登记机构应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0个自然日。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四)审核、登簿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公示期限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因身份证件类型变化的变更登记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依告知承诺制办理,发现虚假承诺的依法办理更正登记”以及“承诺登簿之日起3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该不动产”等内容。四、申请人不实承诺的处理(一)登记机构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经发现系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承诺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对申请人不得再次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依法予以更正。(三)登记机构协同相关部门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潮州市城区不动产登记部分证明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各县、区可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由潮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有效期为五年,自2023年6月25日起至2028年6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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