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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档案局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档案整理规范、及时、完整和安全,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更好地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依照《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通知》(档发字[1997]15号)以及市档案局、市发改局《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的要求,现将项目档案登记工作通知如下:一、凡新建、在建和竣工试生产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进行填写。属于市直有关单位主管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直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填写登记,并报送市档案局;属于县、区主管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进行登记,并报当地档案局。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范围为国家、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发布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和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对本部门和本地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三、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发改部门互通情况,互相合作,以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完整、准确。四、报送时间: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11月15日前将已填写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注:1.此表在项目开工6个月内报潮州市档案局;2.对于未验收的潮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年12月填报此表一次。)报市档案局,对已开工建设而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登记表”的建设单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在档案验收中予以扣分。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主题词:项目档案[重点工程]登记通知潮州市档案局管理科2010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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