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调整市对梅江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5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2007〕5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梅江区人民政府:现将《关于调整市对梅江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梅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月十二日关于调整市对梅江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为促进梅州市、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市本级与梅江区积极性,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一)按“保既得利益,市能承受,区能接受,尽量倾斜,着力发展”的总体原则调整市对区财政体制,以充分调动市、区政府理财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促进市与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二)调整税收征管办法。在市区改变原来按企业隶属关系原则划分税收征管的办法,实行属地征税,统一入库。(三)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以事权合理界定市、区的财权和收入划分,理顺和规范市与区财政分配关系。(四)坚持依法依规,体现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二、方案内容(一)收入分享。1、保既得利益。以2006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为依据,核定市与梅江区收入基数分别为52415万元和9075万元,保市与区既得利益。2、增量共享。2007年市与区在保收入基数的基础上,超(短)基数收入的部分按市与区75:25的比例共享。(二)激励补助。为进一步加大激励力度,调动梅江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使区得益与收入增长挂钩,市与区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比上年的增幅越高,当年市对区激励补助越大,区得益越多。具体补助办法是,增幅达到10%以上,市按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区补助:增幅在10%—20%(含20%)的部分补助5%;增幅超过20%—30%(含30%)的部分补助10%;增幅超过30%—40%(含40%)的部分补助25%;增幅在40%以上的部分补助30%。以上激励补助为当年一次性补助,资金在次年批复决算后下拨。(三)规范征管、统一缴库。调整规范税收征管办法,市与区税收统一由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征管。市与区所有税收收入(市与区分享部分)统一缴入市库,月终先按核定收入基数比例计算梅江区财政收入数额,一次性划转(第一个月预拨)梅江区财政;月度终了2日内,年度终了3日内市财政局将区财政分享收入的执行情况表提供梅江区财政局。市与区当年实得税收及相关上划收入年终清算后,再作相应调库处理。三、其他相关事项(一)上划中央、省收入亦按年终市与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的实际比例计算,如果区短收市将按现行规定扣减区税收返还基数。(二)相关支出按比例负担,资金在次年批复决算中清算。按年终市与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的实际比例,计算区当年应分担的税收征收经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资金、出口退税等资金,相关资金在次年批复决算中清算。(三)保持市与区现有支出范围不变,省对区所有补助全额转拨。市对区原有的固定补助不变。现行激励县域经济发展市对区、镇财政增收奖励政策保持不变。(四)统一扶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统一按市政府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对区现行的优惠政策要进行清理,暂不能改变的要报市财政局核定,并限期实现全部统一。(五)在市区范围内凡涉及市对区财政体制的事项,与本方案有冲突的,以本方案为准。若中央、省对市(区)财政体制进行调整而影响本方案实施时,将对本方案作相应调整。(六)本方案从2007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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