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潮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8日潮州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城市建设与交通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缓解交通拥堵,加强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潮州市中心城区(含湘桥区和枫溪区)范围内达到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未达到规定阈值的项目无须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应遵循集约节约用地原则,贯彻公交优先、慢行友好和停车调控要求。在交通需求预测、影响程度评价、完善相关措施等方面,应与周边公交、道路、停车设施供给统筹考虑,并注重对慢行交通、公共交通、其他机动车交通的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交通影响评价的主管部门。市(区)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重大建设项目可以成立交通影响评价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第五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交通影响评价信息共享机制和长效治理机制。第六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具体评价年限、范围、内容、时段与评价日等按照国家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执行。第七条为促进片区协调发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地块邻近、建设时序相近的若干个建设项目可以整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在选址阶段(属划拨用地的)开展或报建阶段(属出让用地的)开展。建设项目选址阶段按照本办法需做交通影响评价的,由建设单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并在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附上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意见函;报建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交通影响评价评审申请。第九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根据规定阈值分别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进行评审。第十条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达到以下规定阈值的,适用简易程序开展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一)居住用地项目: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1.行政办公用地项目:3万平方米以上8万平方米以下;2.文化设施用地项目:1万平方米以上;3.教育科研用地项目:1万平方米以上;4.体育用地项目:1万平方米以上。(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项目:1.商业、商务用地项目:2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2.娱乐康体用地项目: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四)工业、物流仓储用地项目:5万平方米以上。(五)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项目:1.交通枢纽:所有单独报建类;2.公共交通场站: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3.社会停车场站: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200个以上。(六)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加气站和充电站。(七)其他类:快速路、主干路沿线新建、改建、扩建需开设路口的项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适用于交通影响评价简易程序评审的项目。(八)混合类:其新增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在上述分类中任一类简易程序启动阈值的。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选址阶段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所需资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报建阶段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由报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资格许可、用地规划证明等相关资料;(二)建设项目的报建规模指标表;(三)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四)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五)其他开展交通影响评价需要的材料。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布局、交通组织流线和管理方案,包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机动车停放等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受理意见书,并送达申请方。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列清补充事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作出评审意见,遇到特殊情况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第十四条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的,适用一般程序开展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一)居住用地项目:5万平方米以上。(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1.行政办公用地项目:8万平方米以上;2.医疗卫生用地项目:二级以上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项目:1.商业、商务用地项目:6万平方米以上;2.娱乐康体用地项目:5万平方米以上。(四)混合类项目:其新增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超过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在上述分类中任一类一般程序启动阈值的。(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影响较大的项目。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在选址阶段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所需资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报建阶段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报建单位除提交按简易程序应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受理意见书,并送达申请方。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列清补充事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作出评审意见,遇到特殊情况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第十八条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国家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出具未达显著、显著经改善可接受、显著不可接受三种影响等级结论,并提出优化建议和改善措施。评价结论为显著不可接受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对其选址或报建的规模、使用功能等提出调整建议。报建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不再出具交通影响评价等级结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与周边交通的关系、公共交通条件、内部交通组织、周边配建建设时序等内容提出优化建议和改善意见。第十九条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意见应包括可行的建设项目配套交通改善措施。具体按以下职责分工落实:(一)用地红线内的配套交通改善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二)公共类项目用地红线外的改善措施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居住、商业、办公、酒店、商品房等开发项目用地红线外的改善措施,可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负责落实;(三)红线外需政府部门实施的改善措施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知责任单位应尽量与交通影响评价项目同步实施,因客观条件限制改善措施无法与项目同步完成的,应尽快实施。第二十条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意见落实在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相关的改善意见作为建设工程许可的内容,建设工程未按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通过规划验收。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核查建设项目落实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的情况。用地红线内未按交通影响评价改善措施实施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规划联合验收。第二十二条按照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意见建设完成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验收通过同时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使用。第二十三条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符合国家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要求,报告数据应当真实客观,分析应当科学合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该单位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三年内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建成的项目需进行改、扩建或增加公共交通服务的,应按本办法补充开展交通影响评价,配套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六条饶平县、潮安区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按计容建筑面积计算。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如国家、省出台新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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