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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梅州城区(含梅州高新区和蕉华管理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各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和燃气便民服务部经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以及负责辖区内燃气非法经营者的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报告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二)落实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质量、燃气充装单位充装作业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规定对燃气道路、水路的运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运输行为;公安机关负责燃气经营和使用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和破坏燃气设施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有关许可时,应当告知需要使用燃气的餐饮单位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安装使用管道燃气,对餐饮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燃气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将城镇燃气安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加强督促检查。三、强化城镇燃气供应站点安全管理(一)优化规划布点。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会同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市燃气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目前梅州城区及相关县(市、区)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与居民居住住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安全隐患,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会同市城乡规划局,研究提出规划布点及整改意见,提出逐步淘汰不合规定燃气供应站点的整治方案及时间表,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在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逐步推动天然气置换工作,提高江北老城区、梅县区新县城的天然气覆盖率。具体规划布点由各县(市、区)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落实。(二)加大执法力度。市、县(市、区)两级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牵头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机制,全面开展燃气安全综合整治,要牵头打击取缔非法燃气站点,要加大对超载运瓶、经营人员在供应站点吸烟、气瓶占道经营、空实瓶混放、实瓶过夜、气瓶倒液、过期气瓶违规使用、非法充装、使用明火、私接电源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处罚力度。(三)强化安全监管。市、县(市、区)两级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对新审批项目严格把关,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定进行审批。对原有燃气站点加强执法检查,对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的站点坚决依法查处。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对跨辖区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站点进行不少于1次的检查;市燃气管理部门每半年对各县(市、区)燃气安全进行不少于1次的督导检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消除隐患。四、落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落实主体责任。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管理资金投入;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要建立用户档案,做到一户一册。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使用管理人,要建立气瓶充装的溯源制度,落实“谁充装、谁负责”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瓶装气体销售档案,并提供销售凭证给瓶装气体使用者,要把加入本单位的燃气供应站点、便民服务部纳入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有效管理,对其销售的瓶装气体进行监督,对气瓶的溯源信息和销售档案进行检查。燃气储存站、充装单位、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燃气便民服务部等燃气供应站点要每天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生产自查,燃气经营企业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生产检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有专业技能的巡查人员和检测设备,每3天对所属市政燃气管道全面巡查检测1次,每天对重点区域管道巡查检测1次;燃气经营企业对本单位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燃气经营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生产和使用的,应当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等相关单位报告。(二)加大管道保护。市、县两级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燃气管道保护的责任,建设项目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督促管道燃气企业,加强对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严防施工、自然灾害等对燃气管道的破坏。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燃气管道安全事故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三)抓好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各级政府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燃气安全使用的公益性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燃气安全知识;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岗位技能,落实岗位责任;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活动进行燃气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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