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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梅州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针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指导。2.4专家组市指挥部成立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3运行机制3.1监测预警在市的统一部署下,各相关单位制订和实施全市天然气供应监测方案,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天然气供应风险监测体系。梅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及重要用户发现可能影响天然气正常供气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损失及处置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较大以上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3.2.2响应启动按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1)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汇报,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跨市、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2)Ⅱ级响应发生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3)Ⅲ级响应发生较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报请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4)Ⅳ级响应发生一般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区)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3.2.3现场处置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紧急处置事件发生源,防止二次(或次生)事件的发生;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抢修受损设施、消除事件可能存在的隐患;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3.2.4社会动员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3.2.5应急终止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经评估短期内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3.3后期处置3.3.1征用补偿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3.3.2调查评估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和应急保障、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以上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要在20天内将书面总结报告报市指挥部。3.4信息发布各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公布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救援、事件损失等相关信息。4应急保障4.1队伍保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开展培训与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4.2资金保障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天然气供应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4.3储备保障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规划建设全市液化天然气应急储备设施,不断提高天然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4.4运输保障紧急情况下,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先保证天然气运输通道的安全畅通。必要时,依法行使社会运输工具的紧急征用权,确保应急天然气及时、安全调运。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市指挥部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5.2宣教培训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手机等传播方式,加大对天然气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5.3责任与奖惩对在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附则6.1名词术语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是指天然气基础设施发生的安全事故(火灾、爆炸、泄漏等),或天然气供应发生非计划供应短缺等事件。6.2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6.3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6.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7附件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7.1特别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Ⅰ级)(1)国家长输管线、省主干管网、气源接收站、城市门站等高压供气系统等发生天然气火灾、爆炸或发生天然气泄漏事故,严重影响天然气供应,危及公共安全。(2)突发事件导致供气系统无法供气,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3)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引发次生灾害,造成城市供电、供水基础设施等系统无法正常运转,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7.2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Ⅱ级)(1)供气系统发生天然气火灾、爆炸或发生天然气泄漏,严重影响局部地区天然气供应,危及公共安全。(2)突发事件导致供气系统无法供应,引发供气区域内大部分地区天然气设施超负荷运行,严重影响用户安全用气;或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3)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引发次生灾害,严重影响其他基础设施正常使用,导致局部地区基础设施瘫痪。(4)造成省内天然气电厂大量停机或集中供热厂停气。7.3较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Ⅲ级)(1)各级天然气供应系统发生火灾、爆炸,影响局部地区天然气供应,危及公共安全。(2)突发事件导致供气系统无法供应,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7.4一般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Ⅳ级)(1)各级天然气供应系统发生天然气泄漏,影响局部区域天然气供应,危及公共安全。(2)突发事件导致供气系统无法供应,引发一定区域内天然气设施超负荷运行,但未影响用户安全用气;或造成1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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