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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有关要求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库〔2015〕13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财政国库改革,确保我市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方向稳步推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增强乡镇国库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乡镇财政改革,建立规范的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接关系到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各项民生政策的有效落实,通过对乡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能够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率,减少财政资金沉淀,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乡镇国库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确保如期完成改革的目标任务。二、狠抓落实,大力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一是各县(市、区)财政局应根据《梅州市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及改革目标,及时制定本县(市、区)的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包括改革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及改革工作进度时间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于2015年5月2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国库科),电子版通过内网上报,上报路径:国库科上报数据各县(市、区)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二是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镇的业务指导及培训,加强县(市、区)与乡镇的网络建设,完善县(市、区)与乡镇的软硬件升级,按照省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三是在改革全面推行前(即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分别于每年的7月5日及次年1月5日前汇总本县(市、区)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情况,填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展情况汇总表》报送市财政局(国库科)。市财政局将根据改革实施情况,选取部分乡镇开展实地检查和督导。各县(市、区)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国库科)反馈,联系人及2118。梅州市财政局2015年5月5日梅州市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进一步加快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步伐,切实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库〔2015〕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按照广东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乡镇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乡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和加强财政监督,深化乡镇财政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宏观调控作用。(二)基本原则。1.分步推进。推行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政策性强、任务重,为确保我市改革顺利推进,本着先试点后推广、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并结合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每个县(市、区)都选取部分乡镇作为试点单位,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2.权限不变。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保留现行的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框架,不改变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和会计核算权。3.改革范围。将我市全部乡镇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改革范围,乡镇所有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规范核算。4.确定改革模式。在充分考虑我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支规模,实际管理需要及金库设置情况下,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我市统一采用将乡镇视同县级预算单位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模式。二、改革目标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争取用2年的时间全面推行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计划在2015年10月底前完成梅江区、梅县区2个区的乡镇试点改革,2015年底前完成兴宁市、五华县、丰顺县、大埔县4个县(市)的乡镇试点改革,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其余县的改革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公务卡推广工作。三、改革内容和主要措施推行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建立以县(市、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乡镇财政性资金纳入县(市、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乡镇收入全部缴入县(市、区)国库,支出通过县(市、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集中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最终收款单位。(一)确定代理银行和开设零余额账户。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确定乡镇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乡镇财政所在代理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县级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做到日终零余额管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乡镇财政资金,通过县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二)开设代管资金财政专户。由乡镇财政所根据管理需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当地银行开设代管资金财政专户,用于管理核算乡镇代管的预算单位资金、村级资金、保证金等。1个乡镇开设1个代管资金财政专户,对不同性质代管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乡镇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和服务供应者或补助对象,禁止违规将财政资金从乡镇零余额账户或县级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到乡镇实有资金账户。(三)清理乡镇账户。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整顿乡镇专户,除了开设乡镇零余额账户和代管资金财政专户外,原则上不再保留其他账户。(四)规范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和程序。根据不同支出类型,乡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具体支出项目与支付程序参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的规定执行,对统发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和其他大额项目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统发工资由县级财政根据乡镇人员名单实行直接支付,其他零星小额支出则采用授权支付方式。同时,为实现财政资金支付安全和效率的统一,各县(市、区)可以因地制宜,按照有利于安全、规范、效率的原则,合理划分两种支付方式,完善支付控制方式。四、配套措施(一)大力推行乡镇公务卡制度改革。在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积极推广乡镇公务卡制度改革,加强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开支,对条件成熟的乡镇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银联和代理银行,加大对乡镇POS机的投放力度,营造良好的公务卡受理环境,加大乡镇公务卡知识培训。(二)加强乡镇信息化建设。市财政局将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结合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加大对县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有关信息系统建设的督导力度。各县(市、区)要加强乡镇财政信息技术人才配备和信息化业务培训,强化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乡镇财政信息化水平。乡镇财政部门原则上共享使用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县级与乡镇的联网力度,实现指标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监控、统发工资支付、电脑记账自动化、网络化,提高运行效率。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在原有县级国库集中支付软件的基础上,增加乡镇模块功能,把乡镇列入县级预算单位模式管理,完善国库集中支付信息化管理。(三)加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定期举办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班,加强乡镇人员新会计制度、新财务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知识培训,宣传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重大意义,详细讲解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加强实时上机操作培训,确保改革顺利进行。五、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县、乡镇财政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国库股牵头、业务股、国库支付中心共同参与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适合本县(市、区)情况的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要求,积极推进改革,确保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落到实处。(二)规范预算编制管理。乡镇财政部门在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编制精细化、科学化,不断提升预算编制的准确性,逐步使所有财政资金的支付建立在清晰的预算基础上,为顺利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创造条件。(三)加强乡镇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切实加强乡镇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完善拨款、记账、对账、复核及印鉴保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形成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乡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不再通过财政专户核算管理。(四)强化改革督查。市财政局将对全市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情况开展督查,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做好相应督导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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