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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梅州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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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2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办〔2013〕2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梅州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0日梅州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保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基本农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新一轮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划定的基本农田。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第二条所指的基本农田,并以新一轮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落实的具体地块为准。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被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不再纳入补贴范围。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为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依法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统称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第五条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标准为每年每亩不低于35元(省级财政补贴30元/亩.年,地方财政补贴不低于5元/亩.年)。地方财政补贴:梅江区、蕉华管理区、梅西水库管理局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其他县(市)的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或者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可每3—5年调整一次。第六条各级筹集的补贴资金(含省级补助)应当分配给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等后续维护和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可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等支出。第七条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和保护补贴挂钩原则。享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二)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第八条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应当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第九条基本农田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一)自2013年起,由各县(市、区)政府、蕉华管理区、梅西水库管理局按与本行政区域内镇级政府上一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确定基本农田补贴面积,于每年4月10前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省财政厅拨付上一年度省级补助资金至市级财政,再由市财政局按省规定拨付到各县(市、区)政府、蕉华管理区、梅西水库管理局,各地应及时将上一年度的补贴资金拨付发放到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期发放。(二)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由蕉华管理区、梅西水库管理局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不得挪作他用。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应设立专账,根据实际提取一定数额作为基础建设、水利设施后续管理等专项基金。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纳入村务(政务)公开,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条各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第十一条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切实加强对各地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和实行基本农田补贴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围。第十二条部门工作职责。市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对各地区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指导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做好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各项工作;市财政局做好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使用工作;市农业局做好基本农田质量建设的指导工作;市监察局对各地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审计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对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政府、蕉华管理区、梅西水库管理局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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