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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国有(含县级集体)企业老工人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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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01月17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办〔2005〕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市经济贸易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局的《全市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国有(含县级集体)企业退休老工人生活待遇问题的研处意见》,现将解决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国有(含县级集体)企业老工人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未纳入养老保险人员的问题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国有(含县级集体)企业退休老工人养老待遇进行一次认真核查,对未纳入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社保有关规定补办养老保险(大埔县未纳入养老保险人员有7人),需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属企业解决,所属企业解决不了的,由当地财政解决。二、关于养老保险金水平的问题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国有(含县级集体)企业退休老工人已纳入养老保险的,要逐一清理查核,养老金水平凡低于2004年当地早期退休人员(即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人员,应按2004年当地早期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计发,并列入社保下一年度养老金调整基数。三、关于未纳入医疗保险人员的问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国有(含县级集体)企业退休老工人未纳入医疗保险的,参照梅州市《关于印发〈梅州市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办〔2000〕25号)文件规定执行。四、关于执行时间的问题上述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和统筹医疗费应按规定抓紧核实和补缴,其两项待遇从补缴办结的下月起,由社保部门按规定支付。上述工作必须于2005年3月1日前完成。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一月十二日(本内容只供查询,严禁下载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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