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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煤矿业主主动申请关闭煤矿的扶持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煤矿业主主动申请关闭煤矿的扶持意见》业经市政府四届〔2005〕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在煤矿业主提出申请5天内将主动申请关闭煤矿的业主名单和有关材料上报市煤矿整治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煤矿业主 主动申请关闭煤矿的扶持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煤矿停产整治工作,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根据《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煤矿企业转产转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2005〕36号)的有关精神,市政府鼓励五证齐全的煤矿业主主动申请关闭煤矿,并对主动申请关闭煤矿的业主在转产转业方面给予资金扶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扶持待遇的范围 享受扶持政策的范围包括:(一)整改期间自动放弃整改,主动申请关闭煤矿的业主。(二)虽整改期限结束,但在市政府作出验收结论前主动申请关闭煤矿,同时承诺不再提出异议的业主。 二、资金扶持办法 凡符合享受扶持待遇的业主,在转产其它各类型企业,有关部门已经确定项目的给予资金扶持。资金扶持的额度,按批准的煤矿设计生产能力,每吨10元的标准确定。原煤矿业主为2人及2人以上的,以原煤矿法定代表人为代表依照本规定进行核算扶持资金额度。 三、主动申请关闭的有关程序 凡主动申请关闭煤矿的,煤矿法定代表人必须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其申请书必须符合本通知附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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