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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梅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梅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偿暂行办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保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补助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具体是根据省编办《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7号)等文件精神,统筹考虑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地理位置以及服务工作量等因素,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员数和基本医疗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经考核后,对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补助。二、补助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三、核定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一)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一般诊疗,提供急诊抢救和转诊转院等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近3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数变动等情况核定。1.门诊急诊服务。全年提供门诊、急诊、义诊等类型的服务人次达到前3年平均数以上。2.出院人数。全年提供出院服务人数达到前3年平均数以上。3.中医门诊服务。全年提供中医门诊服务占总门诊人次比例不低于10%。4.次均医药费用。次均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增长幅度不超过前3年当地同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均水平(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有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外的临床急救药物按规定实行备案制度。(二)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管理、糖尿病管理、重性精神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卫生监督协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承担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人数和当地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数量、质量要求等情况核定。1.完成县级卫生部门下达的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2.完成县级卫生部门下达的年度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任务。3.完成县级卫生部门下达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任务。4.按照规定时限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5.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公共卫生、基本医疗、财务等相关信息。(三)村卫生站管理。1.每月召开一次乡村医生例会。2.完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对村卫生站的年度考核任务。上述任务由同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四、核定经常性收支(一)收入核定。经常性收入主要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和其他政府补助三个方面。1.医疗服务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两项,主要根据前3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扣除药品收入、门诊挂号费、门诊诊察和门诊注射费)情况,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合理核定。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3.其他政府补助。主要包括省财政的事业费补助、协助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承担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取得的政府补助、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当地政府给予的定额(差额)补助。省财政的事业费补助按当年的实际补助数核定,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二)支出核定。经常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三个方面。1.人员经费(含离退休人员经费)。按人社部门确定的工资水平和核编后编制内实有人数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其中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对离退休人员按编制内在职人员补助标准的80%核定补助经费,对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退休的人员通过补差方式核定补助经费。2.业务经费。根据前3年医疗支出平均水平、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及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剔除人力成本)等核定。3.医用耗材购置经费。根据前3年购置医用耗材的平均水平结合实际购置成本核定。上述收支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核定。五、财政补偿(一)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根据综合改革绩效考核办法规定,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份前予以结算,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作。(二)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级负担的投入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的缺口资金主要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市财政将根据核定任务完成情况给予25%的补助。市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1.预拨资金: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任务数,汇总当年应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卫生局提出资金预拨申请,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申请预拨当年应由市财政补助资金的70%。2.结算资金: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汇总并审核当年应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次年2月15日前向市卫生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申请结算上年的补助资金。六、监督管理(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合法、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分配资金,并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其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七、单位、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八、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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