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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自2007年启动以来,有效地缓解了城镇居民看病难问题。为巩固现有成果,开创居民医保工作新局面,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7〕45号)、《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2008〕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9年居民医保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任务目标2009年全市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40万人以上。各县(市、区)的参保任务数仍按《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任务数的通知》(梅市府办明电〔2008〕121号)执行。二、参保缴费时间200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参保居民一次性缴纳2009年度的医疗保险费。12月20日前查漏补缺,全面完成参保缴费工作。12月25日前地税部门应将参保缴费信息传送社保局。三、缴费标准(一)个人缴费标准:参保居民每人全年交纳60元。1、对各县(市、区)符合当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由当地民政、残联部门统一造册登记。社保部门凭民政、残联部门提供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名单,办理参保手续并将信息录入计算机。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一次性直接划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2、中央、省属驻梅单位和蕉华管理区城镇居民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由市民政局统一造册登记,报市财政局核准后,送相关县(市、区)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并将信息录入计算机。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一次性直接划入相关县(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二)财政补助标准:每人全年90元,其中:中央4元、省61元、市15元、县(市、区)10元。四、提高待遇水平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可报销部分)由原来的2.5万元提高到5万元。五、部门密切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居民医保工作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各级财政、地税、卫生、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在校学生、城市低保户、残疾人的参保缴费工作。各级社保部门要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正常支付和安全。六、继续实行奖惩制度市政府将于2009年1月对各县(市、区)进行全面考核,奖惩办法按梅市府办〔2008〕1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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