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14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2007〕3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梅州”发展战略,调整优化我市工业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加快我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根据《梅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如下意见: 一、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子信息投资项目,在土地使用、水电价格等方面享受项目建设所在地工业园区(产业转移园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二)对电子信息投资项目实行“一个中心”服务的同时,由行业管理部门全程跟踪、督办项目的落实。 (三)对规划的电子信息产业专业生产基地,由政府集中投资建设二次污水处理设施,降低企业污水处理的投资和成本。 (四)把电子信息产业作为市、县工业园和产业转移园产业布局规划重点,打造电子信息制造产业发展载体,承接珠江三角洲电子信息产业转移。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五)积极争取利用省级专项资金,全额用于我市电子信息产业建设。 (六)新投产的电子信息企业,进入工业园区(产业转移园区)的,按园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未进入园区的,参照市、县(市、区)有关招商引资政策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执行。 (七)市财政根据财力状况,每年安排适当资金重点扶持具有带动、引导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开展挖潜改造、技术革新和科技开发、新产品试制试验及改造现有设备。 三、提高技术创新水平 (八)依托骨干企业,建设“印制电路板研究开发中心”,为印制电路板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承接企业技术攻关项目。该中心由市经贸局、市科技局认定后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九)依托骨干企业,建立“电声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为电声器材生产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承接企业技术攻关项目,开展由电声器材产品延伸到为数字音响设备配套的高档电声器材等新产品的研发。该中心由市经贸局、市科技局认定后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构建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联合,增加技术创新资金投入,推动企业自主开发和创新。 (十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力度。及时落实有关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和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四、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 (十二)通过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和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机制等激励手段,创造条件,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梅州发展。 (十三)加强对电子信息人才的培养,本市内大中专院校根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需要增设相应专业,开设相关课程,多层次培养专业人才;建立“校企结合,定向培养”机制,鼓励企业与高校联合培养专门人才。 (十四)对电子信息产业急需的科技、管理人员,优先办理落户梅州城区手续。电子信息产业企业调入或分配进企业工作的博士毕业生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对符合市政府有关高层次人才相关津贴或奖励制度的,可按规定享受。 (十五)电子信息产业企业的投资人、高级管理人员、博士毕业生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子女入学可按《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7〕18号)执行。 五、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十六)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协调,组建梅州市电子信息行业协会,完善梅州市电子学会、梅州市印刷电路板协会、丰顺电声行业协会等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咨询、信息交流、标准制定、企业认定、著名商标和名牌的推荐评审、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调查、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发挥行业协会沟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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