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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扶贫局、统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9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二、各县(市、区)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尽快完成当地的提标工作,并将落实提高城乡低保及低保补差水平、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展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三、各县(市、区)按执行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人员名册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20年新纳入的低保、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四、各县(市、区)要加强民政与扶贫开发部门的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准确认定对象,将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通过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自动复核,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本通知从2020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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