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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州大堤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梅州大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12月27日梅州市梅州大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梅州大堤的管理,保障堤防安全运行,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梅州大堤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梅州大堤,是指梅江南堤、北堤、东堤和西堤堤段。其中,南堤始于梅县机场,经梅江右岸梅塘村、梅州大桥、嘉应大桥、剑英纪念大桥、梅江桥、东山大桥、秀兰大桥至七孔闸河道堤段(即南堤桩号0+000~12+110);北堤始于黄塘铁路桥,经程江左岸大帝宫、沿梅江左岸剑英纪念大桥、梅江桥至黄遵宪纪念中学河道堤段,含古田截洪沟0.919公里和程江新堤1.15公里(即北堤桩号0+000~6+545,古田截洪沟桩号0+000~0+919,程江新堤桩号0+000~1+150);东堤始于周溪河左岸广东梅县东山中学校友楼,沿梅江左岸秀兰桥、广州大桥、罗乐大桥至黄坑山省道S223线河道堤段(即东堤桩号0+000~7+800);西堤始于望江亭,经梅江左岸梅州大桥、嘉应大桥,至德龙桥,转沿程江右岸往上游至乌仙岩(即西堤桩号0+000~12+100)。梅州大堤各堤段始末点根据建设实际情况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在梅州大堤南堤、北堤和东堤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河道堤防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梅州大堤西堤的管理办法,由梅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梅州大堤(不含西堤,下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以及梅州大堤工程建设质量及其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大堤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管理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涉及梅州大堤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梅州大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梅州大堤管理机构负责梅州大堤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标准,负责梅州大堤南堤、北堤、东堤及水闸、涵闸、电排站(泵站)等堤防配套设施建设、巡查、养护、维修工作;(二)负责梅州大堤南堤、北堤、东堤防洪排涝工作,巡查、处理堤防隐患;(三)负责梅州大堤梅州大桥至七孔闸段行洪障碍物、江面漂浮物的打捞清理工作;(四)承担梅州城区防汛指挥的协调工作;(五)负责梅州大堤信息化管理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六)梅州大堤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六条绿地管理机构按职责做好梅州大堤范围内公共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公园管理机构按职责做好梅州大堤范围内亲水平台、公园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职责做好梅州大堤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供电部门按职责做好梅州大堤范围内公共供配电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通信运营部门按职责做好梅州大堤范围内公共通信设施等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按职责做好梅州大堤范围内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梅州大堤范围内市政道路、供排水、燃气等其他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由有关市政管理机构负责。第七条梅州大堤工程维修、管理、养护和运行及江面保洁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第八条梅州大堤范围包括梅州大堤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以及水闸、沿线穿堤涵闸、护岸工程、护堤地范围内的电排站(泵站)、观测设施、防汛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等。第九条梅州大堤堤防、水闸、泵站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梅州大堤堤防和征收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梅州大堤管理机构,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梅州大堤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未征收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其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危害梅州大堤的安全。第十一条梅州大堤堤防及其穿堤涵闸、电排站等工程设施需要进行除险加固、扩建、改造等的,梅州大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拟定相应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在梅州大堤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开工建设。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大堤安全。第十三条在梅州大堤管理范围内建设的临时性工程设施到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第十四条在梅州大堤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原有房屋等建筑物及设施,不得扩建;需要改建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五条对梅州大堤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负担。第十六条梅州大堤管理范围内不得种植影响堤防安全运行的树木。第十七条梅州大堤堤顶道路禁止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通行。在防汛抢险以及因雨雪等造成道路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其他无关车辆通行。第十八条禁止损坏或者移动梅州大堤的工程设施、界桩、设备、房屋、通信、供电线路、防汛砂石料等防汛物资器材。禁止在梅州大堤管理范围内爆破、采石、取土、挖矿、葬坟、打井以及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禁止损坏沿堤涵闸、减压井、排渗沟、测压管、测量基点、观测设备、里程碑石、水文监测、地质监测以及其他设施。禁止在梅州大堤堤防上放牧、挖掘护岸护坡以及铲草皮。第十九条梅州大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防汛工作预案要求,结合梅州大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梅州大堤防汛抢险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做好洪水灾害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梅州城区经济社会安全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梅州大堤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梅州大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堤防巡查机制,并将巡查的情况如实记入巡查日志,如发现需要维护维修情形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保存现场情况并及时处置。第二十一条梅州大堤分设南堤和北堤(含东堤)应急联防巡查协调机制。当水位上涨至预案规定的相应高程时,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联防巡查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要求派出值勤人员在划定的责任区域对堤防进行巡查,发现堤防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第二十二条梅州大堤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建立梅州大堤的电子档案信息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网络体系,不断推进堤防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第二十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梅州大堤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梅州大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发现侵占、毁坏工程设施设备等行为,以及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梅州大堤管理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2〕32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对堤防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文件解读:《梅州市梅州大堤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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