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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梅州市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对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的历史建筑加强保护与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节函〔2021〕145号)和《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明电〔2024〕2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梅州市梅江区都察院、醉经居、我庐、徽峻楼四处历史建筑为第六批梅州市历史建筑(详见附件),并编号列入梅州市历史建筑名录,现予以公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坚持“依法保护、传承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宣传,切实做好我市历史建筑保护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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