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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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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切实做好《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第三方评估结果的通报》(粤办函〔2018〕279号)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着力规范“五公开”(一)明确公开属性。健全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将公开要求作为文件办理过程必要环节,明确标注公开属性。按照“谁起草、谁提出、谁发文、谁公开”的原则,相关单位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及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各级政府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经办人在提出拟办意见呈领导审批时,应根据相关单位公开属性的建议提出公开属性意见,一般采用“此件拟主动公开”、“此件拟依申请公开”或“此件拟不公开”的表述。在通过核校正式付印公文的最后一页左下角标识相应公开方式,一般采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的表述。⒈涉密事项的公文密级标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办理。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标识为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⒊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标识为不公开:(1)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2)纯属机关内部管理事项的公文;(3)行政机关之间征求意见等纯属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事项中的公文;⒋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公文标识为依申请公开:介于主动公开及不公开之间,但又不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适用范围较窄,仅与部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公文。(二)将政务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为更好地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文件起草部门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一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各相关部门应当将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说明网上公开。二是各级政府办公室接收部门请示时,应当检查部门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说明(包括征集意见的总体情况、采纳情况、不采纳的理由)。如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附上网上公开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说明的截图。⒉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在制定会议方案时一并提出意见。⒊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相关单位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会议是否公开、是否需要新闻媒体刊发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办文科(股)室根据相关单位意见,提出拟办意见一同呈批。(三)加强政策解读工作。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提供。文件成文后,报同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部门,由政务公开工作部门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以政府(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按规定予以退文。文件公布前,起草重大政策文件的部门还要做好政策吹风解读、预期引导。市政府(市府办)文件成文后,市府办公室秘书科应及时将文件与解读材料发送市信息中心,在政府网站同步发布并实现关联阅读;文件执行过程中,起草部门还要密切跟踪舆情,及时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四)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10号)要求,市政府独办、主办、分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由市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审核市牵头单位报送的办理复文,将可以公开的办理复文及相关解读材料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梅州市议案建议提案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予以公开。同时将全年建议提案办理总体情况、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形成工作报告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五)完善政务公开拓展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每年政务公开的重点,稳步有序拓展政务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定期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转为主动公开信息。二、加强政府网站管理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粤办函〔2018〕33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工作。(一)规范域名。政府网站应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政务”为后缀的中文名域名,不得使用其他后缀的域名。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部门申请或注销部门网站域名,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基本信息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的基层单位网站域名,由国务院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分配或收回管理。(二)网站集约化。经审核同意整合迁移至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单位网站,主办单位要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开信息,并向市府办公室提交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基本信息表,报省府办公厅批准后注销域名。同时向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三)集约化后管理。市直部门政府网站纳入集约化后统一部署在市政府云平台并以频道栏目形式展示的,市政府不将其纳入网站考核单位。技术安全由市政府统一防护,各单位要根据栏目更新时间节点要求,做好保留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未集约化建设的单位,要加强网站管理,落实安全管理、信息内容保障等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确保部门政府网站运行规范安全。三、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一)加强市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平台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安排专人,定期查看市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平台,对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平台提交的申请,各单位应在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申请人要求的答复方式答复。如纸质申请,在答复申请人后,应及时录入市政府依申请公开系统。(二)明确受理时间。⒈关于“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确定问题。(1)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记录,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开始计算期限。(3)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邮箱提交申请的,自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4)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且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5)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⒉关于补正期间停止计算期限问题。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依申请办理时限可以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期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当日以及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当日,不计算在内。行政机关在补正通知中明确了合理的补正材料提交期限,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三)明确告知救济渠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提出,“进一步规范依申请答复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增强答复内容针对性并明示救济渠道,答复形式要严谨规范”。因此,各级各部门依申请公开答复时,必须告知救济渠道,可参考如下:“如您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属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告知信息公开主体。各级各单位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五)及时整理归档。各级各部门应对办结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每个档案应包括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呈批表、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征求意见情况、邮寄答复书的挂号信收据等,并建立方便查阅和管理的档案登记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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